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46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常州市水利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水利局
2018年8月9日
常州市水利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1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46号)精神,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常州水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常州市水利局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市水利局出台的涉及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常州市水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审查范围
常州市水利局制定市场准入、行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含规范性文件、一般性文件,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均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
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根据本实施方案严格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再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相关内容。
是否需要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由政策措施牵头起草处室(单位)确定并负责。政策措施牵头起草处室(单位)要将公平竞争作为起草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在政策措施制定完成时,形成审查报告(报告格式见附表一)。如需要提交合法性审查的,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与合法性审查报告同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不需要合法性审查的,涉及公平竞争的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与文件草稿一并提交局水政处、办公室审签。
(三)审查标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1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46号)中规定的审查标准。
三、审查要求
(一)明确责任,严格审查
市水利局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处室(单位)负责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报告,未提交公平竞争审查报告,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牵头起草处室(单位)负责。
(二)审查增量,清理存量
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
对于存量政策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起草处室(单位)开展自查,原则上应于2018年8月底前完成清理。其中,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定期评估,逐步完善
对2018年8月1日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责任处室每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提出建议按规定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完善。评估报告可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今后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培训。加强宣传、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不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
(二)加强监督管理。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推广
完善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策制定者要及时予以处理。
(三)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对未
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不及时纠正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查实后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表一:《常州市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