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你局《关于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B12MW(#3)汽轮机组节能改造项目核准的上报意见》(常新行审核准报〔2021〕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更好适应常州市北部供热片区用热需求变化,进一步提高机组运行灵活性和供汽稳定性,同意建设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B12MW(#3)汽轮机组改建项目。项目单位为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
二、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北区港区中路6号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三、本项目拟建设2台6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等容量替换原12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以及相关配套辅助设施。根据相关规定,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承诺本项目新建机组投运前将拆除原12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项目完成后机组装机容量不变,不增加煤炭消费量。
四、本项目总投资2662.7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504.2万元,铺底流动资金35万元,建设期利息123.5万元。项目总投资企业自筹1204.2万元,银行贷款1300万元。
五、项目开工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未全部取得报建审批事项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本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做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等达标排放,贯彻安全生产法规,落实“三同时”要求。项目运行中,业主要加强节能管理,确保各项能耗指标控制在设计水平;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运行。
六、在项目建设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认真组织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常国用〔2004〕第008468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共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新北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出具的《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审表》(2021年3月11日)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请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编码:2107-320400-04-01-920643)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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