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因《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常建规〔2017〕1号文)的出台,原按区位划分的临时安置费标准须进行调整。为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更好地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对《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常建〔2016〕83号)中临时安置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住宅房屋
1.天宁区和钟楼区龙城大道高架以南、龙江路高架以东、中吴大道以北、青洋路高架以西区域范围内,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5元,每户每月不低于1200元。
2.天宁区和钟楼区上述区域范围以外、武进区湖塘镇、牛塘镇、武进高新区北区辖区范围内及新北区三井街道、河海街道、龙虎塘街道、新桥镇、薛家镇辖区范围内,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2元,每户每月不低于1000元。
3.武进区、新北区上述区域范围以外,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0元,每户每月不低于800元。
二、非住宅房屋
1.营业用房
(1)天宁区和钟楼区龙城大道高架以南、龙江路高架以东、中吴大道以北、青洋路高架以西区域范围内,每平方米每月补偿30元。
(2)天宁区和钟楼区上述区域范围以外、武进区湖塘镇、牛塘镇、武进高新区北区辖区范围内及新北区三井街道、河海街道、龙虎塘街道、新桥镇、薛家镇辖区范围内,每平方米每月补偿25元。
(3)武进区、新北区上述区域范围以外,每平方米每月补偿20元。
2.非工业用地及非仓储用地的办公、教育、医疗等用房,工业用地及仓储用地和各类用房仍按常建〔2016〕83号文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8月15日起执行。本通知施行前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7年8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