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的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8〕140号)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省科技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大学科技园核定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19〕53 号)要求,现就我市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对象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大学科技园由市教育局牵头复核)。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和筹建中的省级大学科技园不在核定范围。
二、核定流程
1.材料编写。请各辖市、区科技局按照《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苏科高〔2013〕260号)、《关于开展2018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18〕47号)中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组织辖区内省级孵化器编写核定材料,参加本次核定。
2.材料报送。请各辖市、区科技局认真审核,并于3月8日前将参加本次复核省级孵化器的书面核定材料(一式两份)及汇总表(表式见省厅通知附件1)统一报送市科技局高新处。
3.审核方式。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对核定材料进行审查并开展实地核查,并对拟通过核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公示。凡省级孵化器不参加本次核定的,所在辖市、区科技局需书面报告原因。
4.结果发布。省科技厅根据各设区市科技局核定情况,发文公布通过核定名单。对未通过核定(含不参加核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不再保留省级资格。
三、相关要求
1.被核定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核定材料的审核把关,对核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主体责任,严禁虚报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对于违反要求弄虚作假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各辖市、区科技局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出具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见省厅通知附件3)。
3.各辖市、区科技局在组织过程中,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六项承诺”和“八个严禁”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省级孵化器核定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积极主动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四、联系方式
常州市科技局高新处:杨杰,85681525
常州市创业孵化协会:朱烨,67896841
附件:《省科技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大学科技园核定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19〕53号)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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