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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20-0004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20〕74号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2020-11-02 公开日期:2020-11-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执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在新常态下的发展水平,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的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常农发〔2017〕70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实质,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为主业,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在经营规模、经营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在市内同行业中居较强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经市级有权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合作社)。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有资格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应遵守月(季)报制度,及时逐级报送企业(合作社)经营情况,积极参加村企(社)结对帮扶等公益活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社)。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为主,企业(合作社)经营的主营产品销售额(或交易额)占总销售额(或交易额)的80%以上。

(三)基本规模。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在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额在2亿元以上。对产品特色明显、科技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和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在规模上可适当放宽。

(四)经营效益。主营产品销售(或交易额)年均增长6%以上,利税年均增长5%以上。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利息、不欠社会保险金。

(五)负债与信用。企业(合作社)资产负债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包括A级)。切实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六)带动能力。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合作社)带动农户500户以上或有规定的原料生产基地面积,对特种种养企业(合作社)的带动农户数可适当放宽要求。

(七)生产基地。拥有较稳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1)种植业:粮油作物面积800亩以上,或蔬菜、水果、茶叶面积500亩以上,或花卉面积20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100亩以上。(2)畜牧养殖业:肉禽年出栏量20万只以上,或蛋禽存栏量10万只以上,或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以上,或牛年出栏量300头以上。(3)水产养殖业:池塘养殖面积100亩以上或网箱养殖1000立方米以上,或年产量100吨以上。(4)其它产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基地或生产设施等。基地提供的原料占企业(合作社)加工量的50%以上,其中通过签订合同、入股或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占60%以上。

(八)产品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90%以上。同时,企业(合作社)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品开发能力在市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年产品研发经费占比应高于同行业企业(合作社)的水平。

(九)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原则上在辖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中产生。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农业企业,可破格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并优先推荐省级以上龙头企业:

(一)上市后备企业;

(二)获建国家或省立项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园区、创新中心、实验室、专业技术研究院等)的企业;

(三)获批并牵头实施国家重大基金项目的企业;

(四)其它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有重大影响或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按属地管理原则,申报主体向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报企业(合作社)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物)权证书或企业(合作社)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由乡镇农经(业)部门提供并经所在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企业(合作社)带动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的证明材料;

(七)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合作社)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合作社)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 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 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3. 中国名牌产品,省和市名牌产品、名牌农产品证书复印件;列入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的证明资料;市名优农产品证书复印件。

4.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 专利证书复印件;

6.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 企业(合作社)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8. 企业(合作社)电子商务业绩的证明资料;

9. 企业自建的农民合作社或对接农民合作社的证明资料;

10. 合作社列入省级公示名录的证明资料;合作社给工商登记时备案的成员名册复印件。

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合作社)情况据实出具。

第九条  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照申报条件和认定标准,对企业(合作社)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佐证材料,经辖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统一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对各辖市区推荐上报的企业(合作社)进行评分审查和现场检查,审查结果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审查情况,商定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候选名单。

第十一条  候选名单由市农业农村局报市政府审批,审批结果在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授予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动态监测制度,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能进能出。

第十三条  实行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月(季)度监测信息上报制度。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在每月(季)结束后10日内填报运行情况表,由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年底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合作社)年度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审。对监测信息上报制度执行不力,未能完成年度建设目标,带动作用发挥较差的企业(合作社),进行内部通报。

第十四条  对现有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由市农业农村局发出监测评价通知;

(二)被监测企业(合作社)按照监测评价要求,将《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营运情况监测表》等材料报送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审核汇总,由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监测是否合格的初评意见,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定。

(三)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审定,并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通过的监测合格的企业(合作社),在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并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审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资格。

第十五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因改制、重组、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更名的,由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更名意见,企业(合作社)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市农业农村局将更名情况通报市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合作社),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制: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财政扶持资金使用不规范,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造假行为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之前制定的《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常农发〔2017〕7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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