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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2024年常州市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24-0003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24〕23号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2024-03-04 公开日期:2024-03-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2024年常州市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的通知,要求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执行。
关于印发《2024年常州市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的通知
常农发〔2024〕23号

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

为切实做好2024年我市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2024年江苏省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常州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要求,制定本指南。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2024年常州市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4年常州市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要求。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70%以上。

(二)免疫病种。对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狂犬病实施强制免疫;统筹抓好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新城疫、牛结节性皮肤病、猪链球菌病、羊痘、炭疽等病种免疫工作。牛羊布病全市实施非免疫政策。

(三)疫苗要求。对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可根据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结合本场实际,自行选择经国家批准使用并符合我省强制免疫病种规定的疫苗进行免疫。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因疫苗毒株变动或国家和省防疫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强制免疫疫苗品种需调整的,另行通知。对暂未参与“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2024年7月1日后专指散养户),疫苗按原渠道解决。

二、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实施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主体责任,应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行组织开展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三、组织实施

(一)科学制定免疫技术指南。各地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辖区内畜禽饲养情况和动物疫病防控需求,科学制定免疫技术指南。对规模养殖场(户)及有条件的地区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日常定期补免及程序化免疫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强制免疫。

(二)深入推进“先打后补”。7月1日开始全市停止向规模养殖场供应强制免疫政府采购疫苗,对防疫条件差、设施设备人员不能满足“先打后补”条件的中小规模养殖场和散户,要大力培育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引导其参与到中小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先打后补”工作中来,补齐基层动物防疫短板。要加强对已经参与“先打后补”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做好抗体监测评价,确保真苗、真打、真有效。

(三)狠抓疫苗标识管理。各地要积极构建制度完善、责任清晰、管理科学、保障有力的疫苗标识长效管理模式。重点聚焦责任落实、比选和订购、物资验收、进出库登记、二次发放和规范发放使用等业务流程的闭环管理,确保疫苗、标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规范有序、职责清晰、有章可循、追溯到人。

(四)开展免疫技术指导。各地要做好县级、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人员、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养殖场(户)等技术培训,下沉一线,开展技术指导。

(五)加强免疫档案管理。各类养殖场(户)要切实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要求,规范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六)落实免疫信息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辖区免疫、消毒、疫苗订购等防疫信息,实行月报告制度,并及时报告免疫和免疫效果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春秋两季集中防疫期间,对免疫进展等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

(七)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各地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坚持常规监测和飞行监测相结合,全面掌握免疫状况。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补免;对辖区出现超出正常范围的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市级将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强制免疫效果绩效评价和随机暗访,并通报相关结果。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指南

          2. 口蹄疫免疫技术指南

          3. 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指南

          4. 狂犬病免疫技术指南

          5. 猪瘟免疫技术指南

          6.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技术指南

          7. 新城疫免疫技术指南

          8. 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技术指南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指南

一、免疫要求

对全市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疫苗选择

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H7N9 H7-Re4株)或(H5N2 rHN5801株+rGD59株,H7N9 rHN7903株)。

三、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种鸡、蛋鸡、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时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开产前再强化免疫一次,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肉鸭、肉鹅: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初免后间隔3~4周加强免疫。

鹌鹑等其他人工饲养的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家禽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二)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殖场开展紧急免疫。

四、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按GB/T 18936-2020《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推荐的血凝(HA)和血凝抑制(HI)试验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和H7亚型抗体。

(二)免疫效果判定

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不低于1:16(24或4log2),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技术指南

一、免疫要求

对全省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疫苗选择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O型合成肽疫苗;牛、羊、骆驼、鹿: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三、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根据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等情况,仔猪可选择在28~60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间隔4~6个月进行加强免疫。

(二)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开展紧急免疫。

四、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使用灭活疫苗免疫的,按GB/T 18935-2018《口蹄疫诊断技术》推荐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用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方法检测抗体。

(二)免疫效果判定

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3

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指南

一、免疫要求

对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二、疫苗选择

选择使用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三、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根据本场母羊免疫情况,羔羊可在3月龄后进行免疫,之后根据疫苗保护期进行加强免疫。

(二)散养户

春秋季对未免疫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疫区、受威胁区内养殖场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结果,开展紧急免疫。

四、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按照GB/T 27982-2011《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推荐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

(二)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4

狂犬病免疫技术指南

一、免疫要求

对所有犬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加强城镇地区及犬类养殖密度大的地区免疫工作,重点提高注册犬和受管理犬的免疫密度。

二、疫苗选择

选择使用狂犬病灭活疫苗。

三、推荐免疫程序

对3月龄以上的犬进行首免,之后每年定期免疫。根据当地狂犬病流行情况对家畜等其他动物进行免疫。

四、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

按照GB/T 34739-2017 《动物狂犬病病毒中和抗体检测技术》推荐的方法检测抗体。

附件5

猪瘟免疫技术指南

一、免疫要求

对猪进行猪瘟免疫。

二、疫苗选择

选择使用猪瘟活疫苗或亚单位疫苗。

三、推荐免疫程序

养殖场应根据本场疫病流行状况、母猪免疫次数、母源抗体消长等情况,制定合理免疫程序。仔猪可在28~60日龄使用活疫苗进行初免。种猪每6个月免疫一次。猪瘟亚单位疫苗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制定合理免疫程序。

四、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采用GB/T 16551-2020《猪瘟诊断技术》推荐的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二)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群体免疫不合格时,要及时加强免疫接种。

附件6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技术指南

一、免疫要求

对猪进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

二、疫苗选择

要科学合理选择灭活疫苗和活疫苗。在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发病猪场或阳性不稳定场,可选择使用和本场流行毒株匹配的活疫苗;在阳性稳定场,需逐渐减少使用活疫苗;在阴性场、原种猪场和种公猪站,应停止使用活疫苗。

三、推荐免疫程序

在阳性不稳定猪场,可以结合生物安全与免疫管理的方式进行,实施闭群管理,一次性引入足够量后备母猪,与生产母猪群、仔猪等同步免疫活疫苗,然后监测种群排毒,实施全进全出管理。

种母猪一年免疫2~3次活疫苗,仔猪也需进行免疫;商品猪根据种猪群疫病状态及保育阶段猪只发病日龄评估,可以在猪群感染前推3~4周进行免疫,哺乳猪的首次免疫时间应不早于14日龄。

四、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采用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二)免疫效果评价

由于检测的抗体水平与免疫保护效果无直接相关性,抗体检测主要用于评估免疫后抗体转阳率。抗原和抗体检测均为阴性的群体免疫28天后,群抗体转阳率应大于80%。群体免疫不合格时,要及时加强免疫。

附件7

新城疫免疫技术指南

一、免疫要求

对鸡、鸽进行新城疫免疫。

二、疫苗选择

选择使用新城疫灭活疫苗或弱毒活疫苗。

三、推荐免疫程序

商品肉鸡:7~10日龄时,使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2周后,使用新城疫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种鸡、商品蛋鸡:3~7日龄,使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10~14日龄,使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二免;12周龄,使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开产前,使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再次进行免疫。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强化免疫。

肉鸽:25~30日龄,使用新城疫灭活疫苗进行初免;40~45日龄,使用新城疫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种鸽在配种或开产前再强化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强化免疫。

四、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采用GB/T 16550-2020《新城疫诊断技术》推荐的血凝(HA)和血凝抑制(HI)试验进行抗体检测。

(二)免疫效果评价

HI效价不低于1:32(25或5log2),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个体免疫抗体合格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8

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技术指南

一、免疫要求

对所有牛实施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

二、疫苗选择

选择使用山羊痘活疫苗。

三、推荐免疫程序

采用5倍免疫剂量的山羊痘疫苗,60~90日龄首次免疫,之后一年免疫一次。

四、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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