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常州市工伤预防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工伤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工作,切实保障参保职工职业健康,现就市本级开展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补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市本级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正常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中,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在定点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参保在岗职工。
二、定点检查机构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市区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中择优确定。
首批定点检查机构确定为: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检查项目
至少包括《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必检项目。
四、补助标准
对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参保职工按每人每次50元进行限额补助,超过部分由单位自行负担。今后,根据年度工伤预防经费预算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适时调整检查补助标准。
五、补助程序
参保单位及时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在岗人员到定点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定点检查机构定期以报表形式向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参加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材料。
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比对人员参保信息后,将补助款直接划拨给定点检查机构,其它费用由检查机构与单位自行结算。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级统筹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补助工作方案。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卫生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总工会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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