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辖市、区城管(住建)局,经开区综合执法局,局有关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精神,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要求和省发展改革委工作部署,对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常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办法》(常城管〔2019〕37号)和《关于明确违法建设强制执行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常城管〔2019〕51号)文件,现予以公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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