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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九盈铜业有限公司九盈铜业迁建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45/2023-0006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行服〔2023〕35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3-05-26 公开日期:2023-05-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以及常州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审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九盈铜业有限公司九盈铜业迁建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武进区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上报常州九盈铜业有限公司九盈铜业迁建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武发改字〔2023〕9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该项目为迁建项目(项目代码:2210-320412-89-01-486899,行业代码:C3251铜压延加工),建设地点为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九洲创投园,项目从九洲创投园南厂区搬至北厂区,租用江苏九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九洲创投园北厂区接建车间二建筑面积为4638.63平方米(办公区面积1080平方米、生产车间面积3405.63平方米、库房面积153平方米),租用车间一部分区域建筑面积为5059.29平方米(生产车间面积4081.29平方米、库房面积936平方米、配电间面积42平方米),租用原南厂区配电间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项目利用原有上引法无氧铜杆连铸机组、冷轧机、拉丝机、变压器等设备42台(套),减少1套5000吨型上引法无氧铜杆连铸机组、1台冷轧机及冷却塔、空压机、风机、10T行车等设备共32台(套),更新冷轧机、空压机等设备5台(套),新增5T行车、柴油发电机组、变压器等设备4台(套)。项目迁建后保持原有产能不变,年产铜杆45000吨、铜线2000吨,项目正常年工业总产值332500万元,工业增加值14902万元。

根据《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7〕1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以及常州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审意见。

二、项目建成运营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为2092.33吨标准煤(当量值)、4866.34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力和柴油,耗能工质为新水,其中年消耗电力1687.35万千瓦时、柴油12.75吨、新水11202吨。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0.140吨标准煤/万元(当量值)、0.327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项目的用能工艺及用能设备的选择较为合理,项目配备的通用设备均达到1级能效,未采用限制、淘汰的工艺、设备,符合当前节能工作相关要求。根据项目节能评审意见,项目能效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三、该项目属于“两高”项目,且项目性质属于迁建,项目取得的能耗替代总量为4866.34吨标准煤(等价值),替代来源为常州九盈铜业有限公司铜杆、特种电缆项目关停腾出的能耗指标,满足本项目能耗指标落实要求,不占用“十四五”新增能耗指标。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如下要求,并根据项目评审意见中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加以改进。

(一)在项目设计、施工、运行过程中,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提出的各项节能技术和管理要求,进一步降低项目能耗。

(二)项目单位在设备采购阶段应严格落实项目用能设备选型要求,确保用能设备达到相关标准规定的1级能效或节能评价值要求,积极选用《“能效之星”装备产品目录(2021)》等国家推荐的节能技术装备,严格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设备配备。

(三)项目配备的变压器数量较多,建议综合考虑全厂生产运行情况,使各变压器的运行处于最佳经济运行的区间内。

(四)项目单位应通过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提高产品附加值等措施,切实降低项目能源消费。

(五)项目属于高耗能行业,建议项目建设单位重视对能源的管理和相应的基础工作,对照《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建设完善的能源管理体系,落实相关节能措施,建设能源在线监测平台,提高企业能源利用率。

五、在项目投产、使用前,项目单位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能

力的第三方机构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武进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对验收情况进行核实,切实做好督查工作,并将验收核实情况和督查情况及时抄报我委,未经验收通过不得投入生产。

六、若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能源消费总量的15%(含)以上,且由此导致项目建设规模变化幅度超过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完成节能审查手续。

七、你单位须根据本审查意见和经第三方评审机构审定的节能报告,扎实开展项目能源消费总量及能效水平的监督管理,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行管理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八、你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加强节能技术与管理水平,优化工艺,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产出,确保项目达到节能报告提出的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0.327吨标准煤/万元),确保项目实施不影响我市“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任务的完成。

九、我委将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对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组织跟踪检查。对未按照审查意见落实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

十、本节能审查只负责对项目用能工艺、设备能效水平及节能管理措施提出意见。项目是否实施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能耗双控实际需要决定,相关核备和报建手续须按照国省市有关规定及要求执行和办理。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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