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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常州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17-0000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卫生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监控〔2017〕33号 发布机构:市卫计委
生成日期:2017-02-28 公开日期:2017-03-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2017年常州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常州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卫监控〔2017〕33号

各辖市、区卫计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相关医院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2017年江苏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苏卫食品〔2017〕2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常州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2017年常州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2月28日

 

 

2017年常州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卫生计生委等7厅局《2017年江苏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结合常州市实际,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2017年常州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本方案监测内容包括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及食品营养监测、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监测、食源性疾病监测三个部分。

一、监测目的

了解我市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掌握我市主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修)订、标准跟踪评价等提供科学依据。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和食源性疾病暴发隐患,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

二、监测内容

(一)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及食品营养监测

1.常规监测。以获得连续性、代表性数据为目的,掌握大宗食品中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的污染状况、污染趋势和地域分布,并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修订及跟踪评价提供数据。

2.专项监测。以获得特定范围的阶段性数据为目的,包括三种类型:一是针对特定食品的探索性、针对性监测;二是针对生产加工过程的监测,发现可能存在的污染源;三是针对含油、盐、糖食品的消费量调查,完善食物消费量数据库。

(二)食品放射性污染监测

1.一般地区监测。由常州市本级开展监测。

2.专项监测。对装有脱氧剂/干燥剂等包装类干果/炒货食品开展监测。

(三)食源性疾病监测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所有哨点医院全年对食源性疾病病例(包括异常病例)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承担特定病原体检测的哨点医院对采集的生物样本进行检测,监测指标包括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诺如病毒等。

2.食源性疾病暴发流行病学调查和信息报告。对所有参与核实的食源性疾病暴发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信息报告,同时提交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开展分子溯源分析。

3.非伤寒沙门氏菌散发感染危险因素调查。监测对象为非伤寒沙门氏菌感染病例。

4.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监测对象为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的所有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菌分离株。

5.食源性致病菌耐药性监测。监测对象为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检出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

6.专项监测。包括小龙虾致横纹肌溶解综合征监测、食品中重金属污染专项监测、食源性寄生虫病专项监测、诺如病毒阳性样本基因型分布专项监测。

三、监测工作相关要求

(一)监测点和哨点医院设置

监测点:根据我市的行政区划,实行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工作中采集监测样品的县(市、区)为全覆盖。

哨点医院:哨点医院覆盖我市全部县级行政区域,具体见。

(二)工作要求和任务分工

1.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各监测点监测样品数量应不少于本方案规定的任务量,且本地产品的样品量不低于全市计划任务量的60%。要综合考虑本地食品生产和消费等实际情况,科学设计采样方案,避免集中采样。常规监测的监测点、采样位置和采样时间要保持相对固定。监测中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必要时应当对问题食品品种或品牌进行扩大监测。所有阳性分离株应采用专用菌株保存管保存。市疾控中心负责对菌株进行复核,并对其中的沙门氏菌进行血清学分型,于每季度最后两周内将分离的阳性菌株及食源性致病菌及致病因子监测菌株送样单送至省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负责对分离的菌株进行药敏试验,根据《2017年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工作手册》要求对分离的菌株开展PFGE分型检测。

2.食源性疾病监测。医疗机构负责食源性疾病个案信息和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信息与标本(或菌株)报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实验室检测,以及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溯源分析,并承担监测工作的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

(三)监测结果报告

1.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原则上在完成样品检测后的5日内报送监测数据。各辖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要求及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结果、检验数据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2018年1月10日前,市疾控中心将监测工作总结和监测结果分析报告报送市卫生计生委及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控中心分别于2017年7月1日和2017年12月31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监测工作总结和监测结果分析报告报送市卫生计生委。

2.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监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食品放射性污染监测任务,原则上在完成样品检测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省疾控中心报送监测数据。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之前分别将季度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总结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控中心分别于2017年6月10日和2017年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的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总结汇总报送省疾控中心。

3.食源性疾病监测。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按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标本检验数据和阳性菌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时向市卫生计生委及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结果、检验数据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上一季度的汇总分析报告,2017年12月30日前报送全年监测结果和工作总结。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接到食源性病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发现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有关的病例、事故和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上级卫生计生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启动和完成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后及时进行网络填报。

(四)监测工作管理

1.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并对各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2.由各辖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辖区内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承担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3.承担监测任务的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方案的统一要求,对本部门承担风险监测计划任务的部门进行相应的培训。各级疾控中心负责辖区内监测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数据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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