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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规范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
索 引 号:014110243/2021-0004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安全生产政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应急〔2021〕18号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2021-06-23 公开日期:2021-06-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进一步规范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检查及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
常应急〔2021〕18号

各辖市(区)应急管理局、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整改工作,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关于印发<常州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常安〔202030号)等文件要求,现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持续加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一)加强隐患自查自改。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国家应急管理部制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认真组织开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按照资金、责任、时限、措施、预案等五落实要求及时排查治理,排查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二)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执法计划检查、双随机执法检查、四不两直检查、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将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及时建立台账,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一时难以判定,需组织集体讨论或邀请专家论证的,在论证结束后,应及时下达相关执法文书。

(三)强化隐患现场管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提请本级安委会或上报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

二、明确规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流程

(一)落实整改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对于查处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制定聘请设计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进行指导。治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二)组织项目设计诊断。对查处过程中存在涉及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等方面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详见附件),且未经正规设计的(没有设计或者承担设计的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安全诊断。设计单位应当与所诊断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技术保密协议书,对诊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编(绘)制符合技术标准规范的相关图表(主要包括:总平面布置图,生产装置(设施)、安全设备设施平面布置图,主要设备设施一览表等),形成安全诊断报告书,并对诊断结论负责。

(三)开展专项验收评价。生产经营单位对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设计安全诊断报告书的要求开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整改完成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整改治理情况进行专项验收评价,出具专项验收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专项验收评价报告内容参照AQ8003-2007《安全验收评价导则》,主要包括: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具体情况;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评价对象设计情况;评价对象的分析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建议;治理效果及安全验收评价结论;诊断图纸等。

三、严格落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闭环程序

(一)组织审查验收。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包括设计、评价、主要设备厂家、施工等单位相关人员及企业负责生产、安全等部门相关人员开展竣工验收,并邀请至少3名市级以上专家分别对设计安全诊断报告书、专项验收评价报告及现场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形成验收结论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验收意见上签字确认。专家组成员应满足相关行业领域专业要求(金属冶炼类应选择冶金、机械、电气等行业领域专家,粉尘涉爆类应选择机械、电气、材料、粉尘行业领域专家)。

(二)提出复产申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治理方案、安全诊断报告书、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验收意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及评价报告结论进行审查。经确认同意后,有关设备设施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生产经营单位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涉及挂牌督办的按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程序予以销号。

(三)加强监督检查。开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设计安全诊断和专项验收评价的中介机构必须按照常州市中介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报告书上传至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指挥信息系统中介机构管理系统模块。各地区对属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的抽查纳入当年度监管执法检查的重点。同步对设计单位和评价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考评,对存在问题的中介机构采取处罚、约谈、通报等形式进行严肃处理,通过信用管理严格规范服务行为。

 

附件:工贸行业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目录(第一批)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430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1430日印发  

附件

工贸行业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类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目录(第一批)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5.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规范设置去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二、冶金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4.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三、有色行业

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3.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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