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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23-0022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稳岗就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23〕133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23-10-31 公开日期:2023-11-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33号)精神,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常人社发〔2023〕133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33号)精神,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稳岗返还,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大型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继续执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见习留用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上述政策实施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落实以上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须按照江苏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执行。

三、阶段性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同等享受。上述政策实施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报告。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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