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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对常州市人大十七届二次会议代表建议第169号的答复
索 引 号:014109672/2023-0001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养老服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民复〔2023〕49号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2023-05-05 公开日期:2023-05-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对常州市人大十七届二次会议代表建议第169号的答复

贺立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常州市作为江苏省最早进入老龄化的城市之一,截止2022年,全市60周岁以上户籍人口105.4万人,占户籍人口的27.1%,其中80周岁以上15.5万人,占户籍人口3.98%,整体呈现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和失能化叠加的趋势,整体老龄化程度日益加剧。截至2022年底,常州市在业养老机构117家,总床位数2.5万余张,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75%。养老机构作为失能失智、半失能刚需长者的重要服务保障,起着托底照护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围绕打造“常有颐养”民生名片,着力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给养老机构给予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对新办的自建产权用房且符合护理型养老机构条件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用房且租期5年以上的新办养老机构,符合护理型养老机构条件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按照入住老年人数,每月给予运营补贴。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养老机构发放纾困补贴资金1070万元,帮助养老机构克服疫情影响。在土地使用和税费减免方面,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按照标准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同时依法享有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为提升养老机构硬件设施和综合服务能力,我们以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为抓手,对评定等级为一级至五级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分别上浮10%-50%不等。应该说,对于民办养老机构给予的各类扶持力度还是很大的。

但也要看到,当前许多民办养老机构普遍定位不高,大部分民办养老机构存在盈利难、投资回收周期较长等问题。养老服务供需不平衡的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下一步,我们将通过以下途径,切实提升机构养老服务品质,推动全市养老服务向普惠养老方向发展,进一步增加优质机构养老服务供给。

一是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与服务需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制定和落实《常州市养老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科学合理的预留机构床位和其他养老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充分挖掘闲置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增加服务供给,提高老年人就近就便获得养老服务的可及性。

二是提升医养融合服务质量。调研结果显示,养老机构入住主体多为高龄老人和困难失能老年人,真正对入住老人具有吸引力的是养老机构所能提供专业的医疗护理服务,要增加医护人员数量、提高医疗人员素质和医护服务水平,积极推行医养结合,从而提高养老机构入住率。

三是强化政府补贴扶持。利用政府补贴、政策优惠,房租减免等手段,改变政策补助方式,提高有效需求。提升运营补贴的比重,特别是对入住机构的失能、半失能的老人的床位运营补贴,鼓励养老机构注重运营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鼓励机构向居家养老开展延伸服务,设立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积极培育三级养老机构将专业的照料护理服务延伸到居家养老。

四是加强养老人才培育。完善现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评价、选拔和使用政策,继续加大对养老护理人员规范化培训的支持力度,完善对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出台养老护理员月度岗位津贴政策。加大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素养,为养老服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感谢您对常州养老服务工作的支持和关注!

签发人:杨 铁

经办人:潘 真

联系电话:85681599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民政局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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