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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2019年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9-0004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应急〔2019〕44号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2019-05-22 公开日期:2019-05-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2019年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2019年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应急管理局:

现将《常州市2019年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5月22日

常州市2019年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按照《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苏应急办〔2019〕9号)要求,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监总局令第91号)、《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煤气排水器安全技术规程》(AQ7012-2018)、《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等有关规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刻吸取全省各地钢铁企业煤气事故教训,在2018年我市开展钢铁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开展钢铁企业煤气专项治理,加大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力度,突出危险源点、关键环节、重点部位管控,强化应急管理,有效防范化解钢铁企业煤气环节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钢铁企业各类煤气事故的发生。

二、专项治理范围

全市所有涉及煤气生产、储存、使用的钢铁企业

三、专项治理重点

重点围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煤气设备设施、煤气作业三个重点方面,全面排查治理以下突出问题:

(一)煤气安全管理。

1、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运行。

2、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未经安全条件论证。

3、未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冶金企业煤气防护站建设规范》,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没有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未按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4、从事煤气生产、储存、使用、维护、检维修人员未依法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5、煤气柜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未建档、备案;未进行安全评价;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管理。

6、煤气放散塔高度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放散时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点火放散。

(二)煤气设备设施。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及接闪器设置位置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煤气柜底板、侧板因变形、腐蚀造成煤气泄漏。

2、煤气区域未按照标准规定的爆炸性危险环境区域划分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电气设施。

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未按标准要求设置总管切断阀或可靠的隔断装置。

5、煤气水封和排水器的设置、水封高度、给(加)水装置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三)煤气作业。

1、煤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

2、涉及煤气的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氧含量、一氧化碳浓度等不符合标准要求。

3、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没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4、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作业,在雷雨天进行;作业时没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未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

5、进入煤气区域未佩戴便携式煤气报警器,未两人同行。

四、工作安排

专项治理分为3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自改阶段(7月底前)。有关钢铁企业要按照《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主要内容对照检查表》(附件1)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等有关规定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改,企业技术力量不足的要聘请有资质的机构或专家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煤气设备基本信息、煤气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在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填报。有关钢铁企业要于2019年7月底前将本单位钢铁企业煤气专项治理基础台账(附件2)、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自查表(附件3)及工作总结报当地应急管理局。

(二)督促整改阶段(8月至9月)。各有关辖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在钢铁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组织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逐一检查,查企业自查自改工作情况,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企业填报信息是否完善,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公开曝光并挂牌督办,督促按时整改。对整改无望或不能完成整改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三)验收总结阶段(10月至11月)。市应急管理局将组织对辖区内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逐家验收,对自查自改不认真、依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重点问题的企业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请各地于2019年10月31日前将开展执法检查记录、执法文书及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含电子版)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五、工作要求

(一)全力组织实施。各有关辖市区应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查督办,狠抓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氛围。各钢铁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方案,周密安排部署,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广泛宣传引导。各有关辖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报纸等渠道,广泛宣讲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知识,播放典型煤气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提高广大职工对煤气危害的认识,引导教育广大职工增强风险意识,推动形成防范化解煤气安全风险的共识。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进行监督,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强化执法督查。各有关辖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强化执法检查,对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查处,依法给予处罚。对符合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的,要按照《关于印发〈常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安监〔2016〕149号)要求,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

(四)统筹推进提高。各有关辖市区应急管理局要督促指导辖区内钢铁企业将专项治理工作与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逐步建立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专项治理成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处季琳,0519-85683115,81123325@qq.com。

附件1: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主要内容对照检查表

2:钢铁企业煤气专项治理基础台账

3: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自查表


常应急44附件1.doc

常应急44附件2.docx

常应急44附件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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