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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调整市区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妇女病普查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3-0021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3〕259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3-10-22 公开日期:2013-10-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调整市区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妇女病普查费用有关问题
关于调整市区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妇女病普查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3〕259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保障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待遇,提高妇女健康水平,根据《加强全市妇女病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常妇儿工委〔2008〕9号)精神,现就调整对市区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妇女病普查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付项目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妇女病普查包括基本项目和可选项目。基本项目为:妇科双合诊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宫颈脱落细胞检查(防癌刮片)、乳腺疾病筛查(红外线检查)、盆腔B超检查。可选项目是指根据基本项目普查结果确定的、需进一步进行的检查项目,包括:阴道镜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乳腺B超检查、钼靶检查。

    二、支付标准

    支付标准为每2年90元/人。

    三、支付办法

    女职工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在指定的妇女病普查机构刷卡后参加基本项目体检,妇女病普查机构按月上传信息,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上传信息的次月,将分区汇总的普查费用拨付到妇女病普查机构所在区的项目管理办公室,由各区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普查情况,及时拨付妇女病普查机构相关费用。

    基本项目和可选项目的检查费用,均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也不得要求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妇女病普查机构由卫生部门确认后发文并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要求

    妇女病普查机构应坚持以参保女职工为中心,为参保女职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各区项目管理办公室应科学合理制定费用分配方案,并报市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妇女病普查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人社、卫生、财政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推进妇女病普查工作,并加强对基金使用及分配的监督指导。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原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市本级统筹区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妇女病普查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常劳社医〔2009〕4号)规定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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