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相关单位、机关各相关处室:
为健全局属单位美术藏品出借管理制度,加强美术藏品保护,促进美术作品交流,特制定《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属单位美术藏品出借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年10月19日
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属单位美术藏品出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本局局属单位美术藏品出借管理制度,加强美术藏品保护,促进美术作品交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局属单位美术藏品(以下简称“藏品”)的出借以及对藏品出借活动的管理。向文化部、江苏省文化厅、常州市文广新局等部门出借藏品,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出借原则
第三条 藏品出借仅限用于非营利性展览。
第四条 藏品出借应经藏品单位班子集体研究、报市文广新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出借;被列入国家文物保护范围的美术作品一般不予出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出借的,每次出借数量不得超过此类藏品数量的50%。
第五条 藏品有破损或正处于修复等状况,不适宜出借的,不应出借。
第六条 借用藏品的借展单位应为具备展览条件的国有公益性美术机构。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借展单位向藏品单位借用藏品的,藏品单位应当要求借展单位于借展前两个月提交书面借展函,说明借用藏品的使用目的、借用时间、展览地点、安保措施、运输时间、运输方式、点交方式等情况,并提供展览策划书,以及展出场地的环境状况、防火设施、防盗系统等说明。
借用被列入国家文物保护范围的美术作品,藏品单位还应当要求借展单位提交其省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藏品单位应当自收到借展单位书面借展函的15个工作日内,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提出是否同意出借的审核意见。同意出借的,由藏品单位组织对借展单位和展览场地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向市文广新局提交书面申请,列出借展藏品清单详细图文资料,并附借展单位向藏品单位提交的全部材料。市文广新局艺术处进行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出借后,藏品单位方可与借展单位签订借展协议书。
第九条 藏品单位在完成出借藏品的审验归还入库工作后,应当将本次藏品出借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文广新局。
第四章 藏品估价与保险
第十条 藏品单位应当于签订借展协议书前对藏品进行评估,出具估价单,交借展单位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 藏品单位应当要求借展单位按估价单对借用藏品进行投保,支付保险费,并明确藏品单位为保险受益人。
第五章 安 保
第十二条 藏品单位应当要求借展单位确保借用藏品在借用期间交接、运输、布展、展览、撤展等环节的绝对安全。
第十三条 藏品单位出借藏品时,应当要求借展单位在指定的场所内完成审验、点交藏品手续。借展单位归还藏品时,藏品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藏品逐件进行核对验收,确认完整无误后,方可将藏品归还入库。
第六章 出借时间及版权归属
第十四条 藏品出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计算时间自展览开幕始至展览闭幕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出借时间的,藏品单位应向本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延长出借的理由和延长时间等情况,由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出借藏品的署名权属藏品作者个人所有。
第十六条 出借藏品的财产所有权属藏品单位所有。
第十七条 藏品单位应当与借展单位在借展协议书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借展单位不得复制借用藏品。
(二)借展单位如需对处于权利保护期内的借用藏品出版展览画册的,应当征得藏品单位和作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并标明藏品作者和藏品单位。
(三)借展单位不得转借借用藏品,不得将借用藏品用于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藏品单位对藏品出借产生的损毁、遗失、调换等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情节严重者,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藏品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藏品出借流程,保证藏品安全。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常州市文广新局局属单位美术藏品出借审批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