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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我市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95/2018-0001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18〕16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8-02-24 公开日期:2018-03-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我市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我市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常政发〔2018〕1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省政府关于我省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8〕17号)精神,切实组织实施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市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我市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更好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常州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市情市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任务重。各辖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提高认识,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扎实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将成立常州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与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辖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宣传部门要做好普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发改、财政部门要做好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工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协助做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清查摸底工作;编办要协助做好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普查工作;民政部门要协助做好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的普查工作;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保险协会要协助做好金融、保险、证券等普查工作;房管、建设等部门要协助做好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的普查工作;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经信、发改等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租借部队和武警营区的社会单位,由常州军分区负责和协调。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做好普查工作。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市普查办公室要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三)把握重点环节。各级普查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全面周密、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抓好普查宣传动员、单位清查、普查登记、质量控制、资料开发等工作。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普查工作的典型事迹,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依托“多证合一”改革成果,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建立健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能力。要严格质量控制,层层落实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完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确保数据质量。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积极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为提高决策管理水平提供基础信息支撑。

(四)坚持依法普查。我市从事经济普查的所有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规定,依法规范开展普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数据信息和资料,要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承担泄密责任。各级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依法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

四、普查的人员和经费

各级普查机构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建立健全普查单位普查员制度,确保每个单位都有普查员负责落实和指导具体普查工作。要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组织协调能力强、有普查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普查日常工作。把文化素质高、熟悉当地情况、能熟练运用信息技术、责任意识强、善于沟通、热爱普查工作的人员选调(聘)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队伍中。各地要根据普查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安排普查专项资金,并将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普查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对普查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对于在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等普查关键节点需要加班加点的,各地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补贴,确保普查工作如期顺利开展。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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