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综合执法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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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开展综合执法新模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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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含区县)完成“一体化+智慧执法+信用监管”交通综合执法新模式试点及推广目标任务:
1.编制印发执法新模式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并按时序进度推进落实;
2.成立新模式建设专班推进新模式建设;
3.开展第一批试点成果推广应用;
4.持续开展新模式试点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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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制定三年行动方案的扣4分;制定行动方案不符合要求,以常规工作代替新模式建设的扣2分;年度行动方案未完成或未落实的扣2分。
2. 未成立建设专班的扣4分;专班未明确工作联络员或未按时报送新模式建设情况的扣2分;专班机制流于形式,推进工作不力的扣2分。
3. 未开展第一批试点成果推广任务的,每未完成一项扣1分,最高扣4分。
4. 根据年度综合评估结果,第1-3名得8分,第4-7得6分,第8-10名得4分,第11-13名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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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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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各辖市、区
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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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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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综合执法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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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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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含区县)完成年度建设计划和综合执法站点规划布局:
1. 持证人员全部完成服装和标志首次配发;
2. 执法场所标识建设完成率100%;
3. 已编制执法装备机构年度配备计划执行率100%;
4. 完成综合执法站点规划布局研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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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全部四项任务任一项得1.5分;任一任务目标完成率50%以上得1分;各项完成率50%以下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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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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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各辖市、区
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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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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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综合执法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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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智慧执法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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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含区县)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1.实现市县两级交通执法机构VPN专网全覆盖;
2.部署并使用省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
3.按《江苏交通运输智慧执法终端技术规范》(2021版)要求装备使用手持型移动执法终端;
4.将自建执法系统数据资源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汇入综合执法数据资源池形成省市数据交互应用;
5.与执法相关的视频资源接入省级视频监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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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本地区综合执法业务专网全覆盖得2分,使用省建平台得2分,按要求配备使用手持型移动执法终端得2分,完成视频资源接入得2分,对应项目未完成不得分;
2.实现执法数据实时汇聚得2分、部分汇聚或未实时汇聚数据得1分、不汇聚或时效性严重滞后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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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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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各辖市、区
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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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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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综合执法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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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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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含区县)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省厅交办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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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积极落实省厅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本年度工作任务的,扣1分;未积极实施试点示范项目,或未形成阶段性成果的,扣0.5分;未按照序时及时向省厅报备完成情况及书面材料的,扣0.5分。
2.根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1-10名1分,11-13名0.5分。
3.根据行政执法人员抽考情况,1-10名1分,11-13名0.5分。
4.未按照省厅部署,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开展有关执法规范、执法监督工作的,发生一起扣0.02分,最高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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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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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法规处
执法支队
各辖市、区
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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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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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及应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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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省市共监”工作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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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申报新开工项目“省市共监”试点,完成“省市共监”项目质量安全执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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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地承担“省市共监”试点项目数量和规模评估结果,1-3名得4分,4-6名得3.5分,7-10名得3分,11-13名得2分;未申报试点工作的,不得分;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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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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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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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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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及应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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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公路水运工程“蓝盾”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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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公路水运工程“蓝盾”行动:
1.制订本地区工作计划,加强行动实施保障;
2.落实“质监蓝盾”系列方案,形成台账和工作报告;
3.落实《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记分规定》要求,严格规范执法,努力实现“零事故”、“零拖欠”工作目标。
4.完成平安工地建设各项工作要求,制订本地区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在建公路水运工程参建单位实施平安工地建设管理达标率100%、按不低于10%比例对平安工地达标评价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完成平安工地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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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及时报送“蓝盾”行动具体方案和行动总结的,每项扣1分;
2.发现执法检查不到位、问题整改不落实、行政处罚不严格等问题的。每种情形扣1分;
3.存在未及时完成平安工地管理系统信息录入扣0.5分,在建公路水运工程参建单位实施平安工地建设管理达标率未达100%扣0.5分,平安工地达标评价情况抽查比例低于10%的扣0.5分;
4.未按要求开展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记分工作的,扣1.5分;
5.未按民生实事要求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农民工安“薪”行动的,扣1分;
6.未按要求报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数据的,扣1分;
7.未按规定对负有安全职责的项目开展安全监管的,扣1分;
在此基础上,监管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4分;监管项目发生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或招投标程序问题,未及时发现并处理的,每起扣4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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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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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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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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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及应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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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大件许可审批机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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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本省一、二类大件运输审批机制改革工作目标:
1.完成机构设置、合理配备人员、明确岗位设定和职责、规范办件流程;
2.实现大件运输审批起运地属地化办理的平稳过渡;
3.健全完善考核评价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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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大件运输审批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岗位职责设定、办件工作流程中任一项,得0.5分;
2.实现属地化过渡的得1分;
3.建立考核评价监督制度的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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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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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公路处
执法支队
公路中心
各辖市、区
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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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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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及应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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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道路运输执法“天网”行动,完成年度检测站移址和管控方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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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含区县)完成道路运输客货运输专项整治行动:
1.非法营运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含各地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相关材料报送情况、“白名单”复核情况);
2.相关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含危货、旅游、出租车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相关材料报送情况)。
3.企业约谈落实情况(含约谈工作开展情况、是否联合公安应急部门约谈、约谈整改材料报送情况)。
4.违法违规信息抄告情况(含本省抄告外省车辆违法违规信息情况、外省抄告本省车辆核查及信息反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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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各市道路运输客货运输专项整治月报综合排名,1-3名为0.9分,4-6名为0.85分,7-10名0.8分,11-13名为0.75分。
2.按各市上报行动方案及年度工作开展完成情况综合排名,1-3名为0.8分,4-6名为0.75分,7-10名为0.7分,11-13名为0.65分。
3.依各市季度上报约谈完成情况及整改情况综合排名,1-3名为0.7分,4-6名为0.65分,7-10名0.6分,11-13名0.55分。
4.依各市二、三季度抄告外省案件数占外省籍车辆案件数综合排名,1-3名为0.6分,4-6名为0.55分,7-10名为0.5分,11-13名为0.45分。
5.道路运输执法相关年度试点工作牵头参与单位视完成情况每项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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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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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各辖市、区
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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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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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含区县)完成路域环境整治专项行动:
1.制定天网行动之路域环境专项整治执法巡查计划;
2.组织开展集中整治摆摊设点等季节性、易发多发违法行为整治的、纠正各类违法行为;
3.对符合立案的在集中整治期间完成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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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年度两次路域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组织情况和整治成效(按工作量、公路侵权与管控动态监测结果)排名。1-3名为3分,4-6名为2.9分,7-10名为2.8分,11-13名为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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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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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各辖市、区
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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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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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含区县)开展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
1.完成“百吨王”车辆治理专项行动;
2.保证道路超限检测站及检测设施完好,完成年度检测站位置和管控方向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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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2022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考核标准》中“百吨王治理”考核为基础,1-3名为5分,4-6名为4.9分,7-10名为4.8分,11-13名为4.6分。
2.超限检测站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系统在线率1-3名为1分,4-6名为0.9分,7-10名0.8分,11-13名为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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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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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各辖市、区
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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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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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及应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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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内河船舶检验“通检互认”长效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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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实施船舶建造检验、营运检验“通检互认”工作;
制定船舶检验“通检互认”行动方案,推进实施本省船舶建造检验、营运检验通检五认工作并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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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要求制定“通检互认”行动方案得0.5分,未制定方案不得分;
2.完成“通检互认”船舶数量(其中:建造船舶每艘系数为5,营运船舶每艘系数为1))排名1-4名得1.5分,排名5-9名得1分,排名10-13名得0.5分;
3.发生船舶严重检验质量事故并被通报的,本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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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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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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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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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及应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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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水上执法“苏水安澜”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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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含区县)开展“苏水安澜”专项行动:
1.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行动方案,按时报送相关资料;
2.有效防范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3.完成船载危险货物检查任务;
4.开展新建船舶图纸审查交叉检查;
5.开展港口执法监督;
6.完成航运企业安全监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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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要求制定“苏水安澜”行动方案的得0.5分;信息报送及时高效得0.5分,报送不及时或质量不高的,发现一次倒扣0.2分;
2.辖区内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的扣3分;
3.未按任务指标完成船载危险货物检查艘次的扣1分;
4.新建船舶图纸审查记录表中,每2项不符合项扣0.5分(不足2项按2项计,6项以上按6项计);
5.发生一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谎报、瞒报的扣0.5分,发生一起非法码头扣0.5分,发生一起新增非法码头的扣0.5分,发生一起未按要求配备从业人员的扣0.5分;
6.航运企业监督检查实现全覆盖的得0.8分,过期船舶国籍证书注销工作按期完成的得0.7分;
7.专项行动实施成效综合排名1-4名得2分,排名5-9名得1.8分,排名10-13名得1.5分;
8.辖区内发生一起水上交通及港口执法监管方面负面通报或曝光案例并查实的,倒扣0.5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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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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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局港航处
各辖市、区
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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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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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及应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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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平安交通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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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含区县)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省政府、省厅交办的2022年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压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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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起数,万车事故起数以1.25分为基准,按下降排名依次扣分。1-3名为一档,4-6名为二档,7-10名为三档,11-13名为四档,每档分别扣0、0.1、0.2、0.3分。
2.死亡人数,万车死亡人数以1.25分为基准,按下降排名依次扣分。1-3名为一档,4-6名为二档,7-10名为三档,11-13名为四档,每档分别扣0、0.1、0.2、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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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安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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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安监处
各辖市、区
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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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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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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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碧水蓝天”专项行动加大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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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含区县)开展“碧水蓝天”专项行动:
1.完成专项行动方案,按时报送相关资料;
2.完成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任务;
3.完成船舶燃油快速抽检、船舶污染登船检查、船载危险货物检查、港口岸线使用检查、港口企业污染防治检查等5项年度污染防治监管任务;
4.提升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信息化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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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制定“碧水蓝天”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的扣0.2分,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完成的扣0.2分,未按规定报送行动总结或相关资料的扣0.1分。
2.完成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任务得0.5分,完成率达50%以上得0.3分,完成率50%以下不得分。
3.每完成一项监管任务得0.1分,未完成不得分。
4.辖区到港中国籍营运船舶系统注册率没有达到95%或者系统中转运处置率等相关数据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分别扣0.1分;因系统中本地区相关数据指标未因规定要求或其他情形,被交通运输部书面通报的,每发生一起扣0.1分,发生五起以上扣0.5分;
5.因辖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执法监管不力被省级以上部门通报或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每发生一起,倒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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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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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科信处
局港航处
执法支队
港航中心
各辖市、区
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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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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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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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做好交通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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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含区县)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省政府交办的疫情防控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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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辖区内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并通过“两站一场一码头”或道路客运、城市客运交通工具传播扩散的,扣2分。
2. 未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查控标准开展查验工作,出现过度防控、层层加码现象导致重大舆情或者交通运输部通报的,每次扣1分,最多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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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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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综运处
各辖市、区
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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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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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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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从紧抓好水路口岸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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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含区县)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省政府交办的水路口岸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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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辖区内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并通过水路口岸传播扩散的,扣1分。
2.辖区内水路口岸发现阳性船员,应急处置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扣1分。
3.辖区内水路口岸未严格执行船岸界面管控要求,出现严重漏洞的,发现1次扣0.2分,最多扣1分。
4.辖区内水路口岸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未严格落实闭环管理的,发现1次扣0.2分,最多扣0.5分;未完成全程疫苗接种上岗的扣0.5分。
5.辖区内水路口岸未按规定开展3次及以上应急演练的,缺1次扣0.2分,最多扣0.5分。
6.辖区内水路口岸未按要求开展疫情防控督查并完成问题隐患整改的,发现1次扣0.1分,最多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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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港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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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疫情防控工作专班
各辖市、区
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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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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