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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疫情防控相关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的通知
索 引 号:MB1681397/2021-0018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权责清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市监质监〔2021〕151号 发布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2021-09-07 公开日期:2021-09-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疫情防控相关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的通知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疫情防控相关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检验机构:

依据《关于疫情防控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苏市监质监函〔2021〕24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相关产品质量监管,决定开展2021年度疫情防控相关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现通知如下:

一、抽查产品

依据《关于疫情防控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苏市监质监函〔2021〕241号)的要求,对疫情防控相关的6种产品进行专项监督抽查。具体产品详见附件。

二、检验依据和项目

相关产品标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及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三、抽查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如遇特殊情况,抽查产品及要求根据部署适时调整。

四、检验类别

本次抽查检验类别为市级专项监督抽查。

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抽查过程中检验机构一律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抽查方式

流通领域抽样。

六、相关要求

(一)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做好市级监督抽查的配合工作。

(二)抽查过程中,各相关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三)抽查过程中,各相关检验机构要加强与所在地市场监管局的沟通协调,发现企业违法生产、销售行为的,应及时移送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执法部门处理;因企业关、停、转等情形无法实施抽样的须经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在《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审核盖章;实施过程中抽查计划如确需调整,必须报市市场监管局同意后实施;并于10月31日前将任务进度情况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未经市市场监管局同意,检查结果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四)检验检测报告管理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承检机构应当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报告编制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对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产品,在异议期满未收到异议申请或者异议申请处理结束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2.检验检测报告送达要求:

(1)抽查生产企业产品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1式2份,送达受检企业1份,承检机构留存1份。

(2)抽查市场实体店产品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一式3份,送达市场实体店、产品生产企业各1份,承检机构留存1份。

3.承检机构留存检验检测报告保存期限为6年。

(五)对最终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产品,承检机构应当组织技术专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结合该类产品设计、制造和质量管理要求,形成《不合格产品质量分析建议书》,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问题分析和改进建议,为生产企业整改提供参考。《不合格产品质量分析建议书》作为检验检测报告附件送达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

(六)检验机构于规定完成时间前将抽查结果汇总后上报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上报材料包括: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分析报告、监督抽查数据汇总表(电子版与纸质文本)。

2.合格检验报告(一式一份,须附抽样单或采集单)。

3.对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产品,报送2至4套书面材料(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报送2套,在市场实体店抽样的报送4套),每套材料包括:

(1)不合格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及质量分析建议书;

(2)《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销售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及回执或者快递妥投证明;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确认书》及回执或者快递妥投证明(适用于市场实体店和电商抽样)。

4.未抽到样清单。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用核算表。

 

附件:2021年度常州市疫情防控相关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计划表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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