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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切实加强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23-0000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23〕1号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2023-01-19 公开日期:2023-01-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切实加强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要求局各处室、各单位执行。
关于切实加强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常农发〔2023〕1号

局各处室、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证件管理等行为,严肃纪律规矩,明确职责责任,切实加强我局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纪委监委部门、组织部门、公安部门有关管理要求,现将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再次明确如下:

1. 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干部职工包含本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干部职工和退休的干部职工。

2. 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申请报告并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送组织人事处备案。

3. 对列入登记备案范围的干部(登记备案人员),严格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由组织人事处按照规定向公安部门报备人员有关信息。列入登记备案范围的干部须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将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统一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其中:市管干部由组织人事处收取后交市委组织部统一集中保管、非市管干部由组织人事处统一集中保管;未列入登记备案范围的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本人自行保管。

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市管干部(含退休的);现任或曾任正、副科职干部(含局属事业单位),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境)外或配偶、子女已迁移回来的但因所移居的国家或地区法律原因无法注销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干部,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干部(含已离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干部),非市管干部不含退休的。

对新调整为登记备案人员的,由组织人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备并按规定统一集中保管其因私出国(境)证件。

4. 干部职工工作日因私出国(境)须先行在OA平台上履行请假手续,然后凭打印的请假审批单到组织人事处填写纸质因私出国(境)审批单,审批后方可出国(境)。干部职工节假日、休息日因私出国(境)也必须到组织人事处填写纸质因私出国(境)审批单,审批后方可出国(境)。未经组织审批,不得擅自因私出国(境)。

列入登记备案范围干部和未列入登记备案范围干部职工都需要履行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特别是不统一集中保管证件的未列入登记备案范围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有关审批规定。退休的非市管干部也需按照规定履行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

5. 干部职工经批准因私事出国(境)后,应自觉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或改变审批行程。登记备案人员经批准临时出国(境)返回后或领取出国(境)证件后因故没有出国(境)的,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组织人事处。

6. 干部职工不按规定履行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和证件报告登记制度、弄虚作假办理出国(境)证件、擅自滞留国(境)外的,登记备案人员不按规定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对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登记备案手续或未按规定保管证件,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由组织人事处请示有关部门后负责解释。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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