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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4-0023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4〕256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4-12-01 公开日期:2014-12-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印发《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4〕256号

各有关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为加快培养我市十大产业链建设所需的高技能人才,进一步推动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社〔2014〕9号)要求,结合《常州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常办发〔2013〕3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日

    

    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有常州市户籍的企业职工,并缴纳社会保险。非本市户籍的企业职工,需在常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在生产一线岗位工作,通过参加培训、鉴定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均可申请培训补贴。

    二、补贴范围

    根据我市十大产业链建设需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综合企业用工需求的基础上,每三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常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

    三、补贴原则

    按照“谁出资培养,谁享受补贴”的原则,由承训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符合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享受市级补贴。符合省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享受省级补贴,省、市培训补贴不重复享受。

    四、补贴标准

    符合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按照高级工1200元、技师2000元、高级技师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符合省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社〔201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申请补贴。

    五、补贴资金核定

    市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总额在当年度培训补贴资金预算总额内的,按照补贴标准全额拨付,申报总额超出当年度培训补贴资金预算总额的,则采取调节系数方式调整补贴标准,调节系数由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确定。

    六、培训计划报备

    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培训开班前,须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开班备案表》(附件一)、《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二)和《教学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培训。

    七、补贴申请

    1.培训、鉴定结束后,由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培训补贴。

    2.申请补贴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经审核同意的《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开班备案表》(附件一);

    (2)《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报表》(附件三);

    (3)《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获证人员花名册》(附件四),该表须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盖章;

    (4)培训学员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补贴对象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拨付资金。

    八、工作要求

    各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加强教学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做好培训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认真做好培训相关资料、经费收支等台账以备查验。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等骗取培训补贴的,一经查实,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九、其它

    1.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企业职工培训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相应办法。

    2.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补贴对象为2014年1月1日以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

    3.2006年下发的《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办法》(常劳社〔2006〕4号)和2010年下发的《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能力提升培训活动的通知》(常人社发(L)〔2010〕84号)同时废止。

    4.本办法由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开班备案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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