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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22-0006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劳动就业政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22]53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22-04-01 公开日期:2022-04-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现将《常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常人社发[2022]53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工作局,各银行保险机构,各相关企业:

现将《常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常 州 市 水 利 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

2022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常州市劳动监察支队)


常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根治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和《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2〕4号)等有关文件,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信用分类监管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所保证工程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采用工程保证保险形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及农业、电力、能源、自然资源、信息产业及基础设施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四条  本市工资保证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级、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具体实施,市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实施,其他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实施。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市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五条  提供银行保函的银行,原则上为该工程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业务的银行,该银行在辖市区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承保工程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具有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许可,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偿付能力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资产运营良好,在项目所在地能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  总包单位应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下同),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等资料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申请书》(详见附件1),总包单位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的申请书向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在颁发或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建设单位等信息告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七条  以现金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应与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详见附件2),并将协议书副本送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以银行保函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应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保函应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详见附件3)。保函有效期至少1年且应超过施工合同期6个月以上。工程实际施工期限超过保函时限的,总包单位应当在保函到期前提供新的保函,保函有效期外施工的视为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正本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第八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5%存储。总包单位在本市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第二个工程起均按1%存储。

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项目,其中交通工程的存储金额不超过(含本数)300万元,其他工程不超过(含本数)80万。

第九条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以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全市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均按0.5%存储;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用工信息化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全市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情形且拖欠金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工资保证金按2.25%存储;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工资保证金按3%存储;不受第八条第二款存储上限的限制。

第十条  符合降低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条件的,总包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合同、未发生工资拖欠承诺书等材料到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核答复。

未申请或未通过审核的工程,总包单位仍应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经审核降低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办理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备案时,该单位符合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情形的,应按规定标准重新存储工资保证金后备案。

第十一条  总包单位所承包的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详见附件4),并抄送总包单位。

银行应自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总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本条第一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银行应自收到支付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相应数额的款项,原则上该款项通过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给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第十二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总包单位应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总包单位应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总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总包单位未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存储、补足(或提供、更新保函)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的,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总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无异议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并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书》(详见附件5)和相关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总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自审核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总包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确认书》(详见附件6),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

选择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期限到期且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后返还银行保函正本。

第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按本市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由行业主管部门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包括降低、免于存储)按原政策实施至工程完工,若期间工程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形的,将按本细则实行使用或补足等手续。尚未按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程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的工程,其总包单位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办法》和本细则实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工资保证金相关制度不再实施。

附件:(查阅附件请点击)

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申请书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

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

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书

6.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确认书

7. 工资保证金存储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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