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浏览次数: |
|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质量,促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常州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规定》(常交法〔2016〕9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质量,促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相关单位根据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及《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条件,并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业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计量认证证书及涵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所有项目的计量认证附表;
(四)经营场所的土地与房产证明;
(五)计量仪器检测设备的校准证书或检定证书;
(六)相关岗位人员的名册、在职证明以及学历职称、培训考试情况等证明材料;
(七)管理制度及质量手册;
(八)检测工位布置图及说明;
(九)联网控制系统技术说明书和操作手册;
(十)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
(十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从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行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开展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技术能力认定。经评定合格,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实施许可。
第六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综检机构”)需延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有效期限的,应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申请,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综检机构的经营资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程序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综检机构需要变更企业名称、法人等事项的,应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综检机构完成搬迁、重建、扩建、设备和联网控制系统升级改造拟投入检测生产的,应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规定第四条所需的材料,符合条件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综检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在终止经营前三十日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九条 综检机构应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地址、有效期限内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活动。
第十条 综检机构应按要求与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联网,及时提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信息。
第十一条 综检机构必须保证信息系统、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完好正常,确保提供的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二条 综检机构的检测操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同时满足一条检测线不少于八人,每增加一条检测线,增加人员数不少于四人。
第十三条 综检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证,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
第十四条 综检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如实出具统一、规范的检测报告和记录单,并对检测数据与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综检机构应建立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档案、客车类型等级划分及复核档案和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档案。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档案内容主要为: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和记录单。
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档案内容主要为: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质量保证书、客车类型等级划分复核
表、电动客车的还应提供电池灭火装置和阻燃地板检定证书复印件。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档案内容主要为: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出厂合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表。
上述档案保存期均不少于两年。
第四章 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综检机构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综检机构应当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依法生产经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综检机构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为相关岗位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对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综检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综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九条 综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综检机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综检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综检机构履行行业事务性管理及行业执法监管。
第二十三条 对综检机构履行行业事务性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测报告会审。每月按不少于百分之一的比例,抽查综检机构的综合性能检测、客车类型等级复核、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等报告;
(二)技术能力维持状况复核,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四条 对综检机构进行执法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查看许可资质、公示项目、检测操作人员资格、计量认证、检测报告、检测档案和安全台账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与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等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形成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的监管合力,逐步建立部门信息、数据共享联动机制或定期抄告机制。
第二十六条 对综检机构的检查情况应纳入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
第二十七条 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照《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综检机构存在未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照《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四项及《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常州市交通运输局于2016年12月6日发布的《常州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规定》(常交法〔2016〕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