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强,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3204831992********,江苏开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1610336516,住址:常州市湖塘镇**小区**室。
经查明:2019年8月底至9月,时任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王强在担任犯罪嫌疑人李某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期间,通过他人介绍,私下多次与该案的接警民警,时任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鸣凰派出所民警卞某某接触联系,询问案件相关情况,并要求卞某某为其提供帮助。卞某某在此期间向王强告知了相关案情及办理进展情况,并承诺为其提供帮助。后王强为感谢卞某某在案件上提供的帮助以及为与其搞好关系,于2019年10月在鸣凰派出所卞某某办公室给予其8张面值均为人民币1000元的消费卡,共计价值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由本局调查人员的相关调查(询问)笔录、中共常州市武进区纪委关于给予王强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局认为,王强律师向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处罚。鉴于王强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能主动交代问题和配合案件调查,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王强律师停止执业一个月的行政处罚(自扣缴执业证书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司法局
2022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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