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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州市殿圣食品有限公司)
索 引 号:014109840/2024-0000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生态环境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2023-12-25 公开日期:2024-01-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州市殿圣食品有限公司)

编码:041001-20230018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常环行罚〔2023〕18号

单位名称:常州市殿圣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61531543M

法定代表人:花登娣

单位地址:钟楼区邹区镇岳杨路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4日,天气晴,我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生猪屠宰及家禽屠宰,已实施雨污分流,环评审批及验收意见显示初期雨水应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雨水排放口阀门和初期雨水收集池阀门均开启,初期雨水收集池内有水流出并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至市政雨水管网,最终流入新运河。现场采样结果显示:你单位雨水排放口外排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38mg/L,氨氮浓度为17.7 mg/L,均超过了GB13457-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一级排放限值。我局于2023年7月24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2023〕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常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常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20日、8月1日、9月12日、11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共5份;

3、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证据各1份;

4、常州市殿圣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常州市殿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离职交接书复印件及工资发放记录各1份;

6、常常州市殿圣食品有限公司操作工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工资发放记录及考勤表各1份;

7、钟楼区邹区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8、邦达诚环境监测中心(江苏)有限公司监测报告((2023)邦监(水)字第(2024-01)号)及接收登记表各1份;

9、常州市殿圣食品有限公司“移地新建屠宰场项目”环评批复及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

10、常州市殿圣食品有限公司“扩建家禽屠宰加工项目”环评批复及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

11、常州市殿圣食品有限公司控制阀门操作说明、情况说明各1份;

12、常州市殿圣食品有限公司周边区域水系图及市政雨水管网流向示意图各1份;

13、环境信访平台查询结果1份;

1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2023〕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

1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关闭雨水排放口阀门和初期雨水收集池阀门,导致初期雨水收集池内水污染物经市政雨水管网排放至外环境,该行为属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2月14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2023〕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2023〕20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本案情节与后果,对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罚款叁拾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上述罚没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至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缴纳,收款人:常州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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