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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3-1111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规〔2013〕1号 发布机构:市安监局
生成日期:2013-02-26 公开日期:2013-02-26
时   效: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安监规〔2013〕1号)

各辖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局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常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26日


 

 

常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意见


    为规范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12〕23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许可范围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除外)经营活动(包括专门从事仓储经营)的企业,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1)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等进行稀释(混配),然后销售的;
    (2)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3)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对外经营的汽油加油站(点)。
     2、有下列情形的,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
    (1)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2)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企业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3)企业自有且仅供内部使用、不对外经营的加油站(点)(包括橇装式加油装置)。
    二、实施机关
    1、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1)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2)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
    (3)经营汽油加油(含采用橇装式加汽油装置)站(点)的;
    (4)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化学品,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5)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等进行稀释(混配),然后销售的;
    (6)跨地区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7)市安监局直接监管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及省属驻常企业、市属企业;
    2、各辖市、区安监局负责本辖区内除由市安监局负责发证以外的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三、许可申请
    (一)申报要求
    1、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分为:仓储经营、零售、批发。
    仓储经营是指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业务的经 营行为。仓储经营企业若还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经营的,则应将所涉及经营方式同时申请。
    零售是指可以在商店内存放规定数量的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行为。加油站和化学试剂的店面经营亦按照零售的经营方式申请。
    批发包括无储存设施、租赁储存设施的批发经营和自有储存设施的批发经营。无储存设施的批发是指企业没有也不租赁储存设施,经营场所不存放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方式;租赁储存设施的批发是指租赁有资质的仓储经营企业的场地或设施,但租赁场地或设施是由仓储经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的经营方式;自有储存设施批发是指企业自有储存设施,仅供本单位使用,不为其它单位(人)代存代储的经营方式。分装、充装、稀释和混配按照自有储存设施的批发经营方式申请,原工业气体的零售现按照自有储存设施的批发经营方式申请。
    2、申请单位在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中的申请经营范围时,凡是经营一般危险化学品并储存的(包括仓储经营),以及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必须填写具体品名。
    3、申请类别分: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变更申请。
    首次申请:新设立或新增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以及原经营许可证过期被发证机关注销的。
    重新申请:申请单位取得经营许可证后,需要变更注册地址、经营地址、储存场所、经营方式、许可范围的;涉及许可内容变更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 
    变更申请:申请单位取得经营许可证后,需要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企业类型以及原承诺没有也不租赁储存设施的改为租赁储存设施的。 
    (二)申报方式
    1、网上备案
    首次申请的单位应登录 “企业安全生产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完成注册工作。亦可从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或各辖市、区安监局网站进入申报系统。申请单位应当在本许可申请前到所属的辖市、区安监局完成下列相关备案,备案情况将纳入本许可审查内容: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所有经营企业)
    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安全评价报告(涉及仓储经营、自有储存设施的批发经营的以及加油站等)
    2、网上申请
    申请单位完成相关备案后,应进入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申请表、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均须用原件的影印件以WORD或PDF文件形式上传。每个文档标题应与其内容一致,文件内容应清晰可辨。
    (1)首次或重新申请
    申请单位应在申报系统中的影像资料栏上传下列文件、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5.租赁仓库、储罐、货场等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上传仓库租赁协议原件和出租方的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制件;
    6.没有也不租赁仓库、储罐、货场等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仅单纯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经营的,需提交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书。
    7.按危险化学品类别申报但不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需提交不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承诺书。
    自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上传下列文件、资料:
    8.储存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
    9.储存设施的消防验收文件;
    10.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11.按要求足额缴纳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风险抵押金或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凭证;
    12.经营成品油的,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13.首次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农药的,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农药经营主体资格证明;
    14.经营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提交安监部门的备案证明材料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证书,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15.仓储经营、重大危险源单位以及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混配)然后销售的单位,还应上传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结论和整改复查记录表两部分原件。
    (2)变更申请
    申请单位涉及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企业类型等情形之一的,应提出变更申请,并上传下列文件、资料: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申请单位原承诺没有也不租赁储存设施的改为租赁储存设施的,也应提出变更申请,并上传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租赁协议原件;
    2.出租方的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制件;
    申请单位对所上传的文件、资料真实性负责。同时应将全套纸质材料存档备查。
    四、许可受理
    1、实施机关对申请单位网上填报的申请内容及上传的文件、资料采取网络、短信、电话等方式进行服务、指导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查看网上申请材料,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2)对发现的申请单位存在的问题予以一次性告知;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告知;
    (4)对申请文件及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申请单位到实施机关受理点提交申请材料。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1)在申报系统中已按要求上传的所有文件、资料复制件 ;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主要负责人签字 和单位印章);
    (3)重新申请和变更申请的企业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实施机关受理时应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2)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单位已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
    实施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或者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五、许可审查
    (一)形式审查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时,实施机关应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许可标准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作出本行政许可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上述法律文件应送达申请单位。
    (二)现场核查
    1、对已经受理的许可申请,实施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如涉及技术性问题,可邀请安全生产专家参加。核查人员按市安监局统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现场核查表》(见附件)的内容进行核查,并如实填写核查意见和收集现场核查相关证据。
    2、申请单位应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限期进行整改,核查人员进行复查, 确认整改到位后填写核查意见。申请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受理期限内。核查意见和相关证据应当作为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六、决定和送达
    (一)许可时限
    1、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2、对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获得许可资格的单位名单,应当实时在市安监局网站上予以公开。
    (二)证书维护
    1、上述许可各个环节的操作均应在“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并进行在线证书打印。
    2、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证书编号规则为:“苏(A)安经字[B]C号”(其中“A” 为地区代号,分别是:常、坛、溧、武、新、天、钟、戚;“B” 为证书颁发当年年份;“C” 为6位数的地区流水号)。(如金坛市:苏(坛)安经字〔2013〕000001号)。
重新申请的其证书流水号(C)不变;变更申请的其颁证年份(B)、证书流水号(C)及截止日期均不变,发证日期载明为变更日期。
    3、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名称;
    (2)注册地址(若有不同的经营地址和储存地址,亦应分别载明);
    (3)主要负责人;
    (4)经营方式(应注明“仓储经营”、“零售”、“批发”,可含两种以上经营方式);
    (5)许可范围(根据经营方式载明相应内容;申请大类的,应载明该大类中不可经营的内容);
    (6)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截止日期);
    (7)证书编号;
    (8)发证机关。
    (三)许可送达
    1、行政许可文书及其有关证书应在6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单位,办理送达回证。
    2、签收法律文书的人应是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人员签收应有授权委托书。
    七、许可管理
    1、2012年10月1日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非企业性质的经营单位,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依照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
    2、2012年10月1日前已取得原经营许可证(甲种证)的单位,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变更情形的,应按首次申请的要求到市安监局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3、实施机关应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跟踪管理,对有效期即将到期的经营企业进行告知提醒。各辖市、区安监局应根据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和执法监督。
    4、市安监局接受国家、省安监局对我市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同时指导、监督各辖市、区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各级实施机关应将行政许可中相关的材料及时形成案卷并归档,一个行政许可事项制作一个案卷。
    5、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法律法规和上级如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常州市安监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