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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杨某中等人不服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处申请答复行政复议申请案维持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3-0005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3-03-28 公开日期:2023-03-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杨某中等人不服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处申请答复行政复议申请案维持决定书
杨某中等人不服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处申请答复行政复议申请案维持决定书

申请人:杨某中。

申请人:周某庆。

申请人:张某乃。

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03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金庚,职务:局长。

申请人杨某中、周某庆、张某乃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杨某中等人<查处申请书>的回复》,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31日转送本机关处理。本机关于2023年1月6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经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1月11日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批准,决定延期至2023年4月4日前作出决定。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的《关于杨某中等人<查处申请书>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对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章簖村的土地房屋征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章簖村委章簖村拥有合法房屋。2022年10月16日,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人民政府作出《区镇联动一期启动区民房搬迁项目签约的通知》,申请人的房屋在嘉泽镇人民政府确定的“区镇联动一期启动区项目内”,但申请人一直未见到征收土地相关文件及公告,也未见到合法书面的征收补偿方案及公告,申请人的房屋面临着非法征收和非法强拆。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在村存在非法征收土地、房屋。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遂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寄《关于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章簖村土地房屋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要求对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章簖村的土地房屋征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将申请人邮寄的查处申请书转交被申请人办理。2022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杨某中等人《查处申请书》的回复”,认为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为协议搬迁行为,该地块尚无土地征收行为,并不存在申请人所反映的“嘉泽镇章簖村的土地房屋存在违法征收的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杨某中等人《查处申请书》的回复”认定事实不清,现依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寄的《关于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章簖村土地房屋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复印件;2、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区镇联动一期启动区民房搬迁项目签约通知》复印件;3、常州市武进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武发改依复〔2022〕第25号)复印件;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公开告知〔2022〕686号)复印件;5、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武政依复〔2022〕第52号)复印件;6、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作出的《关于杨某中等人<查处申请书>的回复》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对违法批准征收土地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对违法批准征收土地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二、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2022年11月29日,申请人杨某中、周某庆、张某乃以信访途径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寄《关于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章簖村土地房屋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要求对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章簖村的土地房屋征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在收到上述申请后,转交被申请人进行办理。针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由被申请人派出机构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进行调查。2022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分别对嘉泽镇党委委员朱某荣、嘉泽镇朝东村委党总支副书记王某进行调查询问,申请人房屋所涉地块为协议搬迁。嘉泽镇党委委员朱某荣提供了申请人房屋所涉地块的搬迁通知、项目实施任务以及项目启动区范围图。被申请人同时进行了实地调查,申请人房屋并未拆除。被申请人查询了常州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经检索,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叠加土地征收报批地块数据,申请人房屋所在位置不涉及土地征收批次。因此,申请人申请查处的违法征收行为不存在违法事实,不符合立案查处条件。2022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下属单位武进分局作出《关于杨某中等人<查处申请书>的回复》,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该《回复》告知申请人案涉地块目前尚无土地征收行为,并不存在申请人所反映的“嘉泽镇章簖村的土地房屋存在非法征收的违法行为”。该《回复》也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且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杨某中、周某庆、张某乃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寄的查处申请相关材料复印件;2、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收件及转办登记截图;3、《询问笔录》两份及被询问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复印件;4、现场照片伍张;5、“常州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资源展示与分析”系统中案涉房屋截图;6、《核查报告》复印件;7、《关于杨某中等人<查处申请书>的回复》及邮寄送达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29日,申请人杨某中、周某庆、张某乃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形式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寄《关于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章簖村土地房屋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要求对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章簖村的土地房屋征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在收到上述申请后,于当日转交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指令其派出机构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依法办理。2022年12月6日,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工作人员到申请人举报存在土地房屋违法征收情况的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章簖村进行调查,分别询问了武进区嘉泽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嘉泽镇党委委员朱某荣及嘉泽镇朝东村委党总支副书记王某,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接收了被询问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分别到申请人杨某中、周某庆、张某乃位于武进区嘉泽镇章簖村23号、13号、26号的房屋附近开展实地调查,拍摄了现场照片;查询、检索了“常州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通过将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与平台内土地征收报批地块数据叠加比对,明确了申请人房屋所在位置不涉及土地征收批次。2022年12月14日,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关于杨某中等人<查处申请书>的回复》,告知申请人“经调查,你们所反映的问题为协议搬迁行为,该地块目前尚无土地征收行为,并不存在你们所反映的‘嘉泽镇章簖村的土地房屋存在非法征收的违法行为。’”并于次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形式寄送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杨某中、周某庆、张某乃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寄的《关于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章簖村土地房屋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复印件;2、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来信登记及转办登记截图两张;3、《询问笔录》两份及被询问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复印件;4、现场照片伍张;5、“常州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资源展示与分析”系统中案涉房屋地块情况截图;6、《核查报告》复印件;7、《关于杨某中等人<查处申请书>的回复》及邮寄送达凭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查处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有查处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回复》事实清楚,内容适当。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依法调查取证、核实情况,根据在案证据并结合“常州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土地征收报批地块数据检索、比对的结果,认定案涉地块在案发时尚无土地征收行为,并不存在申请人在《查处申请书》中所反映的非法征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制作案涉《回复》并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事实清楚,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程序合法。《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协调解决,不得推诿、搪塞。能够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对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9日接到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转送的《查处申请书》,于2022年12月1日指令其派出机构武进分局依法核查。武进分局于2022年12月6日派员到申请人举报的案涉地块所在镇村调查核实、形成《核查报告》,并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案涉《回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作出的《关于杨某中等人<查处申请书>的回复》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杨某中等人<查处申请书>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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