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二手车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
根据《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第六条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按照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发生交易时间确定交易车辆被持有的时间是否少于一年。如果发生交易时,持有时间达到一年的,不受这项措施的限制,如果持有时间少于一年,且已完成交易两辆车,自第三辆车起,后续交易将无法开票过户。
在此提醒:
请您将个人背户过多的车辆在2022年12月30日前转给企业公司名下,以减少经营损失!如您目前为个体户经营者,还需经营二手车交易,请尽快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并按规定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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