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80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对象和时间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和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22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但两项之和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得超过220元。
3.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其中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和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再增发50元。
(二)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50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500元,副高(含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400元。
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此次增发的基本养老金,可作为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
(三)发放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军转干部,继续按照我省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政府自筹解决。
四、其他人员调整办法
市本级统筹区下列现已享受定补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75元,增发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1.已纳入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生活补助费的原退养人员。
2.在60年代初精简下放的老职工中,按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办理40%救济费的人员;按苏政发(81)77号文件已办理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3.按常劳计(80)83号文件办理了生活补助费的原街道开票工。
4.按常劳计(88)131号文件办理了生活补助费的原郊区拆队转居无田队人员。
对本条所列第2、3、4种对象的人数,请各单位汇总后,于2013年5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备案。
五、关于2013年上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1.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13年7月1日起,参照本文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已退休、退职的高龄人员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达70、75、80周岁的,比照本文高龄人员增发养老金的相关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补差。
上述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六、实施步骤
(一)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工作在4月底前结束。
(二)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工作在7月底前结束。
(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花名册》打印后下发单位备查。
七、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按照省、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的调整标准和办法。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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