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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红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18-0002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18〕33号 发布机构:市农委
生成日期:2018-04-27 公开日期:2018-04-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红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各辖市、区农林(业)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执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红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现将《常州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红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4月27日

常州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红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农业系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种养业黄名单和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的通知》、《常州市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农资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三品一标”生产基地、家庭农场和种养殖大户,纳入本管理细则。

第三条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全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红黑名单”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各辖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红黑名单”相关信息的采集、核实、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红名单”示范企业评选标准:

(一)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满3年以上(含3年);

2、连续3年以上无农资质量安全事件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3、有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了完整的生产经营档案记录和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4、建有质量安全自检实验室,落实产品批批自检制度或委托检测制度;

5、遵法守纪、诚信经营、业绩突出,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二)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条件:

1、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满3年以上(含3年);

2、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自觉接受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各项监管规章制度;

3、生产的农产品取得“三品一标”其中之一认证,或评为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

4、有完善的自律性质量安全标准、规程、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落实,生产档案、经营记录完整规范,设有完备的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质量安全检测实验室,有与之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监管员、检测技术人员;

5、经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监督抽检三年内无禁用有毒有害物质检出、无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6、年度内无重大病虫害发生;

7、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第五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监控目录:

(一)生产经营假劣(或不符合产品标准)农业投入品,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货值金额较大,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两年内被查处两次以上的;

(二)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两年内农资、农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经省、市监督抽检两次不合格的;

(四)被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五)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的证据资料,以及拒绝行政处罚、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六)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列入“红名单”示范企业管理的实施程序:

按照第四条确定的评选标准,各辖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指定一个牵头科室(牵头科室联络员名单于2018年5月1日前报市农委政策法规处)负责推荐“红名单”示范企业,填报《常州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红名单”信息报送表》,每季度第3个月10日前报市农委政策法规处。市农委将组织农资和农产品诚信评审小组对各辖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红名单”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市农委部门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的正式确定为“红名单”示范企业。

第七条 列入“黑名单”监控企业管理的实施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辖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标准审定,对符合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企业信息进行登记,确定拟列入“黑名单”监控企业。

(二)事前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监控企业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企业,当事企业对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当事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经核实成立的,应予采纳,经核实不成立的,应当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三)讨论会商。各辖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拟列入“黑名单”监控企业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充分讨论或会商。

(四)信息上报。对拟列入“黑名单”监控企业的,由各辖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填写《常州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黑名单”监控企业登记表》后报市农委政策法规处备案,在市农委部门网站上公示。

(五)信息发布。“黑名单”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

第八条 “红名单、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红名单”公示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时自然解除,列入“红名单”的企业,有效期内因失信行为被取消“红名单”资格的,两年内不得被评为“红名单”企业。“黑名单”企业重点监控时限至少一年,整改达标并消除影响后,由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以书面形式报市农委审核同意,将其从“黑名单”监控企业名录中移除,经审核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继续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九条 对被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农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各类农业项目扶持资金补助、评优评选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被列入“黑名单”监控的企业,将被公示失信信息,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取消或不给予补贴、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第十条 在公示期内,“红名单、黑名单”企业丧失企业法人资格的,自动从“红名单、黑名单”中解除。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常州市农资和农产品诚信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2.常州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红名单”申报表(样表)

      3.常州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黑名单”登记表(样表)

附件1

常州市农资和农产品诚信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常州市农业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总农艺师

成 员:常州市农业委员会科教处处长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环能处处长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开发处处长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产业化处处长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渔业处处长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农机处处长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处处长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农业与园艺处处长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林业处处长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农产品质量监管处处长

常州市水产技术指导站站长

常州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站长

常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常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常州市园艺技术推广站站长

常州市林业工作站站长

常州市农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常州市农畜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主任

附件2

常州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红名单”申报表(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人及职务



单位性质



联系电话



守信行为及

主要事迹



市(区)农业

行政主管

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常州市农委农资和农产品

诚信评审

小组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红名单”列管

生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红名单”

动态管理

处理决定



注:同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

件、获得有关体系认证的证书复印件、获得有关荣誉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附件3

常州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黑名单”登记表(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人及职务



单位性质



联系电话



失信行为

情况概述



市(区)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

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常州市农委

农资和农产品

诚信评审小组

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黑名单”列管

生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黑名单”

动态管理

处理决定



注:同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

各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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