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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053号的答复
索 引 号:MB1886763/2020-0011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2020-12-28 公开日期:2020-12-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053号的答复
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053号的答复

九三学社常州市委员会:

您们提出的关于“刚性落实好生猪规模养殖用地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该“提案”建议刚性落实好生猪规模养殖用地,切合当下恢复生猪生产、确保稳产保供的形势要求,体现对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与管理的高度重视和真切关心。去年以来,自然资源部门以及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积极采取政策措施,切实加强生猪生产用地保障。国家层面,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明确“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首次提出“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省级层面,《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生猪养殖设施,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零星永久基本农田,但须对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利用,并同步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还规定“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用地规模根据实际养殖生猪数量情况合理确定”。我市及辖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在开展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生猪稳产保供用地保障与服务调研的基础上,第一时间,全面贯彻落实“两部”和省级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着力保障生猪养殖用地,全力做到即用即保、应保尽保。

一、用地保障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恢复生猪生产的部署要求,我市按照《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认真做好生猪养殖用地保障服务工作。自2019年12月以来全市新增规模化生猪养殖项目13个,项目区用地总规模1028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99亩),规模生猪存栏量15.9万头,实际生猪存栏量0.77万头。截至目前,已签约和开工用地项目5个,规模生猪存栏12.5万头,用地规模726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09亩),已完成常州市兴华牧业有限公司新建年出栏5万头商品猪内循环一体化项目的设施农用地审批。全市规模化生猪养殖意向项目12个,项目规划养殖存栏规模22.94万头,项目区用地总规模1230亩(其中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19亩),项目用地按时序顺利推进。

二、养殖用地困境

当前,受猪瘟疫情、环境整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生猪产能与现有养殖用地之间的矛盾凸显,改建、扩建、新建规模养猪场已成为现实需求。但这突如其来的强劲的养殖用地刚需,一时间面临着“找地难”、“落地难”的尴尬局面,受制于一些困难和瓶颈:禁养区的限制、用地指标的控制、用地成本的约束、污染防治的管控、用地规划的制约等。这些,都要求我们积极应对,采取措施,用好用足用活相关政策规定,确保生猪规模养殖用地刚性落实。

三、采取对策措施

(一)完善政策措施。从国家、省、到市、县(市、区)都有设施农用地规范管理的政策文件,畜牧业发展用地的相关政策基本配套,较好地保障了现代设施农业用地。但在当前恢复生猪生产、确保稳产保供的大背景下,针对生猪养殖用地刚性需求量大、时间紧、要求高的实际情况,我市在认真贯彻落实“两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的基础上,按照省《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补充、修改、完善市及辖市(区)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规定,大力支持现代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扎实做好生猪养殖用地的服务保障工作。一是扩大用地范围,对“两部”规定之外的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经县级论证认定后报省备案,可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增加了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设施和养殖设施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使用少量的永久基本农田,目前,我市已突破“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规定,有些生猪养殖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已达到50%及以上。二是提高用地标准,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允许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生猪养殖多层建筑,我市新北区在全省第一个新建楼房式养猪项目;下一步,将根据部、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养殖用地规模和建设标准,更好地适应生猪生产用地需求。三是提升服务保障,将列入用于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鼓励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生猪产业用地;2020年每个新建万头规模养猪场,在乡村振兴政策用地计划中调拨落实1-2亩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用途指定生猪养殖办公生活辅助用房,涉及市辖区的用地计划由市级统筹解决;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有条件的,也可由辖市区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对改扩建的规模猪场,如需配套建设用地的,由辖市区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涉及猪场配套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使用地方预留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通过编制村庄规划予以解决。

(二)加强规划引领。以问题为导向,综合考虑、全盘统筹,科学编制养殖用地规划,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

一是编制用地规划,解决“找地难”的问题。组织指导各辖市、区按照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根据本地养殖用地的实际需求,结合当地资源环境条件,衔接农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布局等,科学、合理规划畜禽规模化养殖,尤其是生猪养殖的生产、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各级生猪生产主管部门根据生猪养殖规划和本地生猪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辖市区生猪生产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生猪生产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结合当前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安排,将生猪养殖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利用规划调整或修编的机会,适时调整或安排养殖用地布局,为养殖用地做好事先安排,实现即用即保、应保尽保,真正解决临时性“找地难”的问题。

二是科学合理选址,解决“落地难”的问题。积极引导设施农业用地合理选址,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农村闲置设施农用地,存量低效建设用地或质量较差的耕地;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指导各辖市区在土地综合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中,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生猪养殖设施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零星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补划;也可通过实施土地综合整治,调整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予以解决。合理布局生猪养殖区域,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中安排一般农用地,配套建设生态循环型生猪养殖场,其中规模猪场配套建设纳入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认定标准。

三是支持乡村振兴,解决致富难的问题。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据现代农业发展需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采取“村企合作,共建共享”等方式,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发展,尤其是生猪养殖生产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站、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同时降低经营者投资成本,增加镇村集体收入,带动农民就业就富。

(三)规范用地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两部”和省有关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和要求,严格落实季度报备、材料抽检、外业抽查的三项监管制度,按照经营者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程序,扎实做好设施农用地建设与管理工作,确保生猪养殖用地落实见效。

一是落实认定要求。对“两部”规定(生产设施、附属和配套设施)之外的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由辖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农地农用的原则,对现行政策文件规定以外的而生猪养殖确需的用地进行论证认定,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二是落实农地农用。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养殖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三是落实占用补划。辖市(区)自然资源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选址合理性、用地规模合规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不可避免性,占用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等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按规定程序更新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四是落实用途管制。不得改变养殖用地农业用途,禁止将养殖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或非农经营,不得擅自扩大养殖用地范围,不得擅自改变备案的经营主体,严格养殖用地用途管制。

五是落实动态监管。将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情况与养殖用地备案信息及时纳入部、省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对养殖用地信息统一上图入库,对养殖用地备案、变更等情况进行网上全程、动态监管;结合日常检查、实地巡查,对养殖用地现状实时管理,确保养殖用地依法依规高效利用。

(四)提升服务保障。增强服务意识,形成“双保”(保障用地、保护耕地)共识,密切配合、主动协调,形成保障合力。

一是强化政策宣传。积极主动做好设施农用地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公众真正了解、正确理解用地政策规定和要求,帮助养殖场(户)协调解决遇到的现实困难和问题。确保在用好用足用活设施农用地政策规定的同时,守好守住守牢耕地保护红线。

二是主动信息公开。通过各级政府和部门网站或其他形式,主动公开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政策规定,以便公众了解和查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开与设施农业用地相关的永久基本农田和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标准、用地协议、土地复垦等相关规定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开与设施农业用地有关的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满足用户需求,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三是强化协作配合。充分认识做好生猪养殖用地保障的重要性、紧迫性、现实性,切实认清本部门的生猪养殖用地保障的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协调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主动沟通对接,摸清情况、弄清需求,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为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提供坚强的用地保障。

四是提高服务效益。进一步提高用地服务效率,按照“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对新建和改扩建生猪养殖场简化程序,对生猪养殖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采取三级联动,乡(镇)审核、县级论证、市级报批,同步实施,做到快速审批、快速报备、快速落地,实现生猪养殖用地的高质量服务保障。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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