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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张伦伦)
索 引 号:014109840/2023-0012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生态环境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环行罚〔2023〕17号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2023-09-18 公开日期:2023-09-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张伦伦)

当事人:张伦伦

身份证号码:320481********6832

住址: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陶家村委。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17日,我局现场检查时,调阅了常州铭瑞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清单,发现常州铭瑞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临近春节放假的2023年1月10日对溧阳市天目印刷有限公司开展了环境检测,并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编号:RW-2022-12-096B01),报告中明确采样时该单位正常生产。2023年5月23日,我局对溧阳天目印刷有限公司调查发现,该单位1月生产月报表及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及维护记录显示,2023年1月10日未进行生产。你作为常州铭瑞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现场采样直接负责人员,未对被监测污染源工况进行核实,在工况条件明显不符合监测要求的情况下进行了采样监测,并由常州铭瑞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常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常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23日、2023年5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共4份;

3.常州铭瑞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常州铭瑞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5.委托检测协议书复印件1份;

6.任务表及检测方案复印件1份;

7.检测期间工况证明复印件1份;

8.废水、废气采样记录表和噪声测量记录表复印件1份;

9.溧阳市天目印刷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编号:RW-2022-12-096B01)复印件1份;

10.溧阳天目印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11.溧阳天目印刷有限公司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2.溧阳天目印刷有限公司2023年1月份生产月报表复印件1份;

13.溧阳天目印刷有限公司2023年1月份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及维护记录1份;

14.常州铭瑞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名现场采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5.常州铭瑞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监测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

16.常州铭瑞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及检验检测能力表复印件1份;

17.常州铭瑞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监测费用情况说明1份;

1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你作为常州铭瑞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现场采样直接负责人员,未对被监测污染源工况进行核实,在工况条件明显不符合监测要求的情况下进行了采样监测,并由常州铭瑞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样品、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8月1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2023〕1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23年8月24日提出陈述申辩称:“1.我曾在常州铭瑞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从事采样员工作,由于工作态度不严谨,在溧阳天目印刷有限公司采样过程中未能严格核实工况,导致常州铭瑞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此报告中有虚假报告的风险。2.我已于2023年2月从常州铭瑞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离职,且离职后不再从事环保工作。现已深刻认识到自己工作中责任的薄弱,在以后的工作中会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做事。希望我局减轻处罚。”

经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取证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鉴于你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且已从常州铭瑞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离职,目前未从事环境检测相关工作,部分采纳你陈述申辩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2023〕19号)、《送达回证》、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根据本案情节与后果,对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我局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表13-4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对你作为常州铭瑞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现场采样直接负责人员,未对被监测污染源工况进行核实,在工况条件明显不符合监测要求的情况下进行了采样监测,并常州铭瑞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万贰仟元,给予警告。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上述罚没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至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缴纳,收款人:常州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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