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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师生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13-0005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教法〔2013〕3号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2013-03-25 公开日期:2013-03-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加强师生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作出了说明
关于加强师生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
常教法〔2013〕3号

各辖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教育文体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保障各类教育教学活动正常有序开展,确保活动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要求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大型活动包括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旅游、集会、庆典、参观、文体活动、各类应急演习、学术讲座(论坛)、教育公益活动、组织学生离开本校参加的各类考试、体检以及其他参与人数众多的活动(以下简称“活动”)。
  二、学校法人代表是学校活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明确活动安全工作具体负责人,负责活动组织协调、制定安全保障方案、了解活动现场情况、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随同参加活动。其他单位或部门组织的活动,该单位法人代表或活动主办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学校组织活动应充分考虑学生身心发展状况,要以学生安全为前提,禁止到危险地域开展活动。安全保障方案应当包括与活动相关的应急预案,明确参与安全保障人员的职责及需要采取的保障措施、物资准备、应急联络方式等。安全方案应告知全体参与活动人员,条件许可要开展安全方案预演。活动应安排与活动人数相当的教师随队照管。
  四、组织活动,要预先与治安、消防、交警、卫生防疫等部门沟通,取得社会力量的支持。
  五、凡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或合作的活动,应签订安全协议,协议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活动举办人要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对方履行安全义务。活动接送学生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超速超载、违法违规驾驶。
  六、学校组织活动原则上应在本市进行。
  七、组织学生参加活动,学校应提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同时将活动情况以告家长书的形式提前告知家长,要求家长履行好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八、在校外举办活动,学校应在活动前一周将安全保障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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