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经开区医保分局、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75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函〔2021〕3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简称《2021年药品目录》)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药品目录
《2021年药品目录》中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对本次调整中被调入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被调出的药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二、完善药品支付管理
(一)完善药品支付办法。按照国家规定,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简称国谈药)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对《2021年药品目录》较现行药品目录中新增的药品,全市统一确定个人自付比例(附件1);合理调整《2021年药品目录》中部分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附件2)。医保支付类别从乙类调整为甲类的药品,其自付比例调整为0。限生育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区分甲、乙类,不设置自付比例,统一纳入基金支付范围。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区分甲、乙类,不设置自付比例,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规范门诊用药保障。完善我市门诊待遇保障,依据《2021年药品目录》,合理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药品管理范围(附件3)、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待遇(不含特定病药品)药品管理范围(附件4)。
(三)落实省增补药品消化工作。根据国家完成省增补药品工作要求,落实省局部署任务,及时将省增补消化药品调出医保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强化药品管理和供应保障
(一)加强药品使用管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2021年药品目录》政策宣传,加大定点医药机构使用目录内药品监管力度,强化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要落实《2021年药品目录》政策要求,加强医保医师管理,强化处方审核管理,保障好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合规支付。
(二)加强临床用药监管。市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召开国谈药进院专题药事会、国谈药进院使用配备情况等纳入协议管理并与年终考核评价挂钩,加强对国谈药在医疗机构用药行为的监测分析。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工伤医疗用药的特点,加强对工伤医疗用药的管理,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临床用药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2021年药品目录》公布后的1个月内,按照临床用药需求,及时召开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将国谈药纳入医院药品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做到应配尽配。对于未纳入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药品,要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启动备案采购程序。对省实施阳光挂网的医保目录内药品要做到应采尽采、应备尽备,切实保障参保人员临床用药需求。
四、推进国谈药落地
(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确保国谈药“双通道”政策落地,切实提升国谈药的供应保障水平。继续开展国谈药落地监测工作,督促辖区内所属三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填报《三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国谈药采购品种统计表》(附件5)、《三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国谈药月度采购量统计表》(附件6),每月6日前向市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准确报送国谈药使用和支付情况以及附件5和附件6汇总表。
(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采购、合理使用国谈药,综合考虑实际用药情况对其年度医保总额做出合理调整。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医保付费、药占比、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等为由,影响国谈药的供应。
(三)根据省“双通道”管理药品动态调整要求,新增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管理范围(附件7)、双通道管理及非单独支付药品管理范围(附件8);除纳入单独支付的药品外,其他“双通道”管理药品,执行我市现行政策,实行参保患者在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待遇一致,并严格执行药品销售管理规定。现行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名录的药品,在《2021年药品目录》内其医保支付范围调整的,同步调整。
(四)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国谈药医保支付标准,有效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调整支付标准;有效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物(仿制药)上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五、做好落地实施
市医保中心要及时下载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统一发布的药品目录数据库,维护药品相关支付政策,确保全市药品目录数据库信息完整、准确。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督促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康复机构)同步更新药品目录数据库信息。
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其他人员参照此目录执行。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辖市(区)在《2021年药品目录》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
附件:1.
新增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标注表
2. 调整部分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标注表
3. 新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药品管理范围
4. 新增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待遇(不含特定病药品)药品管理范围
5. 三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国谈药采购品种统计表
6. 三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国谈药月度采购量统计表
7. 新增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管理范围
8. 新增双通道管理及非单独支付药品管理范围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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