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常州市市级高层次教育人才培养和引进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教育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的意见》(常政办发〔2015〕142号),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联合制定了《常州市市级高层次教育人才培养和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高层次教育人才培养和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教育局
2016年5月16日
附件
常州市市级高层次教育人才培养和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高层次教育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促进全市高层次教育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市政府设立高层次教育人才培养和引进专项资金。根据《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1〕1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教育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的意见》(常政办发〔2015〕1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共同管理。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支持高层次教育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公开公正、注重绩效、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教育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会同市教育局拟定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四)会同市教育局做好年度专项资金的下达;
(五)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教育局主要职责
(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评审标准;
(二)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负责申报指南的发布;
(三)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组织专家对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开展评审、公示等工作;
(四)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对专项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高层次教育人才培养和引进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教育创新项目团队、教育领军人才、市级教育管理拔尖人才、教育专业重点学科博士、高层次教育人才取得的优秀成果。
第八条 高层次教育人才培养和引进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市教育局直属单位。
(二)各辖市(区)符合条件的,按照第九条资助标准减半资助。
(三)已享受过常州市市级政府人才资助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资助。
第九条 高层次教育人才培养和引进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一)教育创新项目团队
1.对引进的省级以上教育创新项目团队,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50-1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
2.对被确认为市教育创新项目团队的,给予1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
(二)各级教育领军人才
1.对于引进的国家级教育领军人才,给予每人5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和50万元购房补贴;对于引进的省级教育领军人才,给予每人2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和10万元购房补贴;对于引进的市级教育领军人才,给予每人5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
2.对在本市工作,经申报被确认为国家级教育领军人才的,给予5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对在本市工作,被确认为省级教育领军人才,给予1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
3.对被确认为市级培养对象的,在培养期内,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培养经费资助。
(三)市级教育管理拔尖人才
对被确认为培养对象的,在培养期内,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培养经费资助。
培养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对象开展科学研究项目、参与国内外学术活动、出版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著作、赴国外交流进修、聘请导师指导等。
(四)教育专业重点学科博士
1.对于引进的博士,给予每人5万元奖励。
2.对于本单位培养的博士,给予每人3万元的奖励。
(五)高层次教育人才教育成果的奖励,由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立项管理
第十条 市教育局每年3月底前将当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评审标准报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由市教育局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按申报指南要求填写和上报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由项目团队负责人所在单位和用人单位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常州市高层次教育人才培养和引进经费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应对主管部门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经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申报。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并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于每年5月底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发文下达资助项目资金。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资金下达前由市教育局与项目单位签订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合同,合同应明确目标任务。市财政局每年6月底前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并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除购房补贴和教育成果奖励外,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单位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跟踪制度。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第十六条 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市教育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得申报该资助项目,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辖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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