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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张某甲不服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知书案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3-0008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3-06-01 公开日期:2023-06-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张某甲不服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知书案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
张某甲不服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知书案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

张某甲不服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知书案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张某甲。

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03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金庚,职务:局长。

申请人张某甲对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2月9日作出的《告知书》不服,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3月14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机关于2023年5月5日决定将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3年6月11日前作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9日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xx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被告申领讼争房屋所有权时的申报不实行为,应有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为此,申请人走访了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至2023年2月9日给申请人的《告知书》认为当年的领证行为是正确的。至此,申请人要求政府部门按照民事判决书所述,核查张某乙户领证的真实情况,查明该户在申报房屋所有权时的不实行为,并进行处理、纠错,以据事实给申请人真实、合法的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2月9日作出的《告知书》;2.xx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3.《常州市郊区民房建筑许可证存根》、张某甲的常州市某某乡村民住宅新建申请书、张某甲的江苏省耕地占用税税票、常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4.张某乙的私房产权情况申报表;5.钱某和单某出具的《情况说明》;6.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具有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权。《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工作。”因此,答复人具有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因此,答复人具有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职权。二、答复人作出《告知书》的程序合法。2022年12月6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依法进行了审核。2023年2月9日,答复人作出《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由此,答复人的行为符合《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程序合法。三、答复人作出《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要求确认“房产证申领时是否合法有效”,答复人收到后,审核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查阅了案涉房屋xx号《民事判决书》,调取了案涉房屋的登记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审核表、征询异议表、私房产权情况申报表等;2023年1月31日,答复人现场踏勘了案涉房屋并拍摄照片;2023年2月1日,答复人前往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张某乙的住所对张某乙进行询问;2023年2月3日,答复人对张某甲、徐某进行询问;2023年2月9日,答复人对村委工作人员周某进行询问。通过以上调查核实,并未能取得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原房产证发证存在错误,也即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故答复人依据《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四、申请人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虽然民事判决书中有相关记载,但该记载十分笼统,无法明确,导致答复人实际无法获取有效证据与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相印证,在此前提下,单凭民事判决书并不必然导致原房产证申领违法。综上所述,答复人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且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关于徐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以及送达回证、邮寄凭证;2.《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信访复查事项受理告知书》及邮寄凭证;3.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1月9日作出的《告知书》及邮寄凭证;4.xx号《民事判决书》;5.《常州市郊区民房建筑许可证存根》、张某甲的常州市某乡村民住宅新建申请书和江苏省耕地占用税税票;6.张某乙的常州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审核表、墙界申报表各二份;7.征询异议表和张某乙的私房产权情况申报表;8.张某乙的常州市民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对常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x号的调查照片;10.对张某乙、徐某、周某的询问笔录及调查照片;11.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2月9日作出的《告知书》及邮寄、签收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1日,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作出《关于徐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徐某不服该回复于2022年12月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要求对诉争房产证申领时是否合法有效给予明确答复,并提交了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和庭审笔录、民房建筑许可证、私房产权情况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同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核。2022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复查事项受理告知书》,告知徐某对其提出的复查申请予以受理。2023年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徐某:“你对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出具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不服,向我局提出复查申请。经审查,该信访事项的办理不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将于30日内重新出具办理意见。”1月31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徐某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走访,并拍摄常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x号照片,制作视听资料。2月1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张某乙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和视听资料,该笔录中未向张某乙核实申领讼争房屋所有权时申报行为的相关询问内容。2月3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和视听资料。2月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村委工作人员周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和视听资料。2023年2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向申请人及徐某告知:“本机关对你们反映的xx号民事判决书中所述‘被告申领讼争房屋所有权时的申报不实行为’的情况依法进行了调查,经内部核查、走访询问相关人员,因年代久远,缺乏相关证据材料,除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审理查明的情况外,本机关无法有效查证张某乙户申报讼争房屋所有权时相关内容的真实性。经核查,关于张某乙户于19xx年申请办理上述讼争房屋登记的情况,确系总登记时期受理并办理登记,该件办理的逻辑关系清晰、办理程序及收件材料符合当时房屋登记的政策要求。”该告知书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和徐某。

另查明:张某甲(原告)诉张某乙(被告)、张某丙(第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2019年11月25日,常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本院认为,……。被告申领讼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时,存在申报不实的情况,……被告申领讼争房屋所有权证时的申报不实行为,应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本案对此不作处理。……”并判决驳回张某甲的诉讼请求。张某甲不服上述判决,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4月6日,原审法院作出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张某甲的再审申请。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关于徐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以及送达回证、邮寄凭证;2.《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信访复查事项受理告知书》及邮寄凭证;3.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1月9日作出的《告知书》及邮寄凭证;4.xx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xx号《民事裁定书》;5.《常州市郊区民房建筑许可证存根》、张某甲的常州市某乡村民住宅新建申请书和江苏省耕地占用税税票、常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6.张某乙的常州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审核表、墙界申报表各二份;7.征询异议表、张某乙的私房产权情况申报表、钱某和单某出具的《情况说明》;8.张某乙的常州市民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对常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x号的调查照片;10.对张某乙、徐某、周某的询问笔录及调查照片;11.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2月9日作出的《告知书》及邮寄、签收凭证;12.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权。《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工作。”《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认定主要事实不清。《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前述法定职权,经内部核查、走访询问相关人员后认为,“除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审理查明的情况外,本机关无法有效查证张某乙户申报讼争房屋所有权时相关内容的真实性。”但,人民法院已查明张某乙申报讼争房屋所有权时存在申报不实行为,该判决书业已生效,可以作为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时定案的依据,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认定主要事实明显与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且被申请人并未收集到相反、充分的证据足以推翻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对该判决书不予采纳于法无据,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认定主要事实不清。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程序违法。《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江苏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权处理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对第七条第(一)项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答复。有权处理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应当转给本机关对该诉求负有办理责任的部门(以下简称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向信访人出具将依法履行或答复的告知文书。”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具体程序和期限规定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履行或者答复。……”第十六条规定:“信访复查(复核)机关在信访复查(复核)中,发现诉求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而未适用,以信访处理代替行政处理,以信访处理意见代替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履职行为的,应当区分情况,撤销信访处理(复查)意见,要求原办理机关适用其他法定途径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原处理(复查)意见。”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案涉信访复查申请后决定受理并进行告知,又因案涉申请事项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答复的情形,被申请人发现上述信访复查事项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之外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书面告知了申请人,经调查并作出案涉告知书,被申请人将信访程序转换为履职查处程序并作出答复告知符合上述规定。但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6日接到案涉申请事项,于2023年2月9日作出案涉告知书,于2023年2月10日寄送申请人,超出上述法规规定的履职期限要求。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程序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认定主要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2月9日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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