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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常州市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15-0006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15〕96号 发布机构:市农委
生成日期:2015-09-10 公开日期:2015-09-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常州市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辖市区农林(业)局执行。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常州市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

    为进一步做好今年秋季动物防疫工作,实现重大动物疫病“力争不发生,确保不流行”的防控目标,根据部、省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要求,现将《2015年常州市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2015年常州市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案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9月10日

附件

2015年常州市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案

    为推动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秋季防控工作有序开展,保证“秋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实施,在全市统一行动时间、统一防疫方法、统一免疫效果检测标准,确保完成秋防工作各项任务,结合全年动物防疫工作计划及安排,制定《2015年常州市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行动内容

    今年重大动物疫病秋季防控工作总体目标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畜禽群体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达80%以上,羊痘、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等疫病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当;我市奶牛布鲁氏菌病继续实行不免疫,监测阳性牛100%淘汰;猪、牛、羊耳标配戴率100%,规范做好免疫记录及免疫档案,相关记录与标识相符,合理使用免疫疫苗,规范免疫操作,按时上报免疫进度及免疫抗体监测周报,在规定时间完成规定任务。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对家禽实施强制免z疫。

    1、对新补栏种鸡、蛋鸡以及已过免疫保护期(一般4个月左右)的种(蛋)鸡全部使用重组禽流感H5N1亚型(Re-7株+Re-6株)二价苗免疫,对首次免疫的种(蛋)鸡在3—4周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2、对商品代肉鸡在7—14日龄时,推荐用重组禽流感H5N1亚型(Re-7株+Re-6株)二价苗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参照蛋鸡免疫程序免疫。

    3、对种(蛋)鸭、种(蛋)鹅,用H5N1亚型(Re-6株)禽流感灭活苗免疫,对新生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初免,间隔3—4周,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4、对商品肉鸭(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Re-6株)禽流感灭活苗进行免疫,肉鸭免疫一次即可,肉鹅须间隔3—4周,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对所有散养禽进行一次集中免疫,鸡用H5N1亚型(Re-7株+Re-6株)二价苗免疫,其它禽参照相关种禽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6、免疫效果监测及判定标准:

    (1)所有应免家禽免疫密度要求达到100%;

    (2)免疫抗体效价(HI)试验≥24判定为合格;

    (3)免疫禽群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达80%以上。

    (二)牲畜口蹄疫

    对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牛、羊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或直接使用O型-A型-亚洲I型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强制免疫。

    1、猪使用O型口蹄疫灭活类苗、合成肽疫苗,对新生仔猪以及虽已免疫但已过保护期(一般4个月左右)的猪进行免疫,新生仔猪一般在28—35日龄时首次免疫,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2、对新生羔羊、犊牛以及虽经免疫但已过保护期(一般4个月左右)的羊、牛,使用O型-亚洲I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免疫,对新生羔羊在28—35日龄、新生犊牛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3、对新生的奶牛和种用公牛以及虽经免疫但已过免疫保护期(一般4个月左右)的奶牛和种公牛使用O型-亚洲I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和A型口蹄疫疫苗进行免疫,或者直接使用O型-A型-亚洲I型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免疫,新生牛免疫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4、对所有散养猪、牛、羊用相应疫苗进行一次集中免疫。

    5、免疫效果监测及判定标准:

    (1)所有应免畜群平均免疫密度要求达到100%;

    (2)猪免疫28天后,其它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牛、羊亚洲I型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牛、羊、猪的O型口蹄疫抗体,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猪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ELISA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A型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3)所有应免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80%判定合格。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商品猪、种母猪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弱毒疫苗进行强制免疫,种公猪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苗进行强制免疫。各辖市、区要结合监测等实际情况,认真选择免疫效果好、免疫副反应小的疫苗使用,考虑检测方便,原则上一个辖区内相对固定选择使用一种毒株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具备自免条件实行自免的规模养殖场不受此限,但所选用的疫苗,仅限本场使用。

    1、新生仔猪断奶前后使用弱毒苗初免,4个月后加强免疫一次。

    2、种母猪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使用弱毒苗加强免疫1次。

    3、种公猪使用灭活苗进行免疫,断奶后初免,初免1个月后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间隔4—6个月免疫1次。

    4、散养猪进行一次集中免疫。

    5、免疫效果监测及判定标准:

    (1)所有应免猪免疫密度要求达到100%;

    (2)活疫苗免疫28天后,用猪蓝耳病抗体间接ELISA方法检测,抗体阳性判定为免疫合格;

    (3)所有应免猪群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四)猪瘟

    对猪实施猪瘟强制免疫。

    1、新生仔猪以及虽经免疫但已过免疫保护期的猪使用猪瘟活疫苗进行免疫,对新生仔猪在25—35日龄时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1次。

    2、所有散养猪进行1次集中免疫。

    3、免疫效果监测及判定标准:

    (1)所有应免猪免疫密度要求达到100%;

    (2)猪免疫后21天,用猪瘟抗体阻断ELISA方法检测,抗体阳性判定为免疫合格;

    (3)所有应免猪群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五)小反刍兽疫

    对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1、对新生羔羊1月龄以上和本年度未免疫羊使用小反刍兽疫活疫苗进行免疫。

    2、免疫效果监测及判定标准:

    (1)所有应免羊免疫密度要求达到100%;

    (2)羊免疫后21天,用阻断ELISA方法检测,抗体阳性判定为免疫合格;

    (3)所有应免羊群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六)新城疫

    对鸡进行新城疫全面免疫。

    1、种鸡、商品蛋鸡:根据其饲养周期开展相应免疫工作,其中:1日龄时用弱毒疫苗进行初免,7—14日龄用弱毒疫苗或灭活苗进行免疫,12周龄用弱毒疫苗或灭活苗进行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产蛋前再用灭活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抗体情况进行免疫。

    2、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疫苗或灭活苗初免,2周后再用弱毒疫苗强化免疫1次。

    3、所有散养鸡集中免疫1次。

    4、免疫效果监测及判定标准:

    (1)所有应免鸡只免疫密度要求达到100%;

    (2)鸡只免疫21天后,用新城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检测免疫抗体,血凝抑制价≥25判定为合格;

    (3)应免鸡群平均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七)猪链球菌病

    对新老疫区、受威胁区猪只进行全面免疫。

    1、猪2型链球菌病:妊娠母猪可于产前4周进行接种;仔猪分别于30日龄和45日龄各接种1次。后备母猪于配种前接种1次。

    2、猪C群链球菌病:25—35日龄,免疫1次即可,以后每隔6个月免疫一次。

    3、猪2型链球菌病用灭活疫苗,C群用弱毒疫苗。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

    二、时间安排

    秋防工作从9月1日开始,要求10月底前结束。各辖市、区在开展秋防工作时,要兼顾不同病种不同畜种合理安排免疫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1、第一阶段:准备阶段,9月1日—9月10日。各辖市、区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市秋季防控工作方案,于9月15日前报市动物疫控中心。同时做好畜禽规模养殖场(户)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程序的制定或修订、免疫物资储备、经费安排、人员组织和宣传发动工作。

    2、第二阶段:实施阶段,9月10—10月20日。一是指导自身具备免疫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科学制定或修定免疫程序,按免疫程序实施免疫;二是集中利用一个月时间,重点做好散养户重大动物疫病的集中免疫。

    3、第三阶段:自查补免阶段,10月21—25日。对前一阶段行动实施情况开展自查和免疫抗体监测,对免疫不到位或免疫抗体水平不合格的进行补免。10月底前完成秋防工作总结上报工作。

    秋防行动期间,各辖市、区要及时上报每周进展情况。9月16日首次报送第一周进展情况,以后每周三下午5:00前上报上周四到本周三情况。同时各辖市、区根据免疫进展情况从10月8日开始每周四上报免疫抗体监测情况。

    三、组织保障

    一是加强秋防行动的组织领导。各辖市、区要继续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的防疫工作责任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各项措施。乡镇要组织全体兽医,成立“突击防疫小分队”,逐村逐户进行防疫。小分队可由兽医站长带队,村组干部配合,村级动物防疫员负责防疫操作,切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针、不留死角”。

    二是加强免疫抗体监测。各辖市、区要按照年度监测计划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的免疫效果监测方案,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并及时分析和评估免疫实际效果。对于散养户要根据其免疫进度,安排抽样监测,对于监测抗体水平不达标的,要立即及时分析查找原因,采取针对性有效措施,组织加强免疫;对于自行防疫的规模场,要查看其免疫记录,在合适的时间进行抽查监测,监测抗体水平不达标的,应督促其立即进行加强免疫。各辖市、区动物疫控中心要根据免疫进度和免疫效果监测情况,不定期开展免疫效果现场采样抽检。同时,各辖市、区要进一步完善疫情举报核查制度,严格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要迅速按程序上报,并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迅速开展紧急流调追溯疫源,在采样送检同时采取相应果断措施,严防疫情扩散。

    三是加强疫苗、耳标等防疫物资监管与规范使用。各辖市、区要扎实做好相关疫苗的计划、组织、供应、储备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疫苗管理专帐,明确专人管理,逐月盘库、按季度上报库存数字。在做好二维码标识网络申报的同时,认真做好签收和发放的网络登记工作,要按规定要求及时并认真做好耳标验收、网络签收,以及发放登记工作。

    四是加强基层防疫员培训。基层防疫员技术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质量和实际效果。各辖市、区要切实加强对基层防疫员和自行免疫养殖企业防疫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免疫工作。各辖市、区要帮助并指导辖区各乡镇站按规定要求对每一个养殖户建立健全畜禽免疫纸质档案和对应的电子档案。

    五是加强绩效延伸考核。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是农业部组织的对全国动物疫病防控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省农委有关要求,我委将对各辖市、区农林(业)局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将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各辖市、区要高度重视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相关部门的任务及责任,认真推进延伸绩效管理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要结合秋防工作的开展,对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逐项开展自评,查找不足,及时整改,确保全面按时完成指标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是加强督查指导。各辖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督查方案,对秋防工作和绩效延伸管理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查免疫工作与记录,确保免疫密度;查监测工作与记录,确保免疫实效;查检疫消毒,防止病源扩散;查体系队伍,促进措施到位。

    联系人:王姣    联系电话:0519-81668016,传真:0519-81667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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