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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14-0011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4〕94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4-06-19 公开日期:2014-06-20 废止日期:2017-12-29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常政办发〔2014〕9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金融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意见》(常政发〔2013〕134号),切实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加快金融服务创新,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小额信贷抵押担保缺位等困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市委《关于全面深化重要领域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构建保险增信机制,创新创优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1. 稳步推进。坚持“政府引导、依法合规、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由各辖市区政府、市相关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推动试点工作,制定和落实相关扶持政策,逐步实现商业化可持续运营。
  2. 权责明确。通过制度创新,进一步明确银行、保险业机构、借款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职责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把好贷审质量关,并负责防控信贷业务道德风险;保险业机构主要分担借款企业的非故意风险;借款企业积极履行诚信守约义务;各级政府部门为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能力、防范金融风险提供配合协助。
  3. 方便快捷。借款企业在办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后,在保证保险贷款金额内,银行不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抵押或担保,确保借款企业方便快捷获得银行贷款。
  二、主体对象及具体操作办法
  (一)支持对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支持对象为向试点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的市区小微企业,重点支持初创期、种子期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确认并告知相关银行,同时在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网站发布。小额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参与主体。试点期间,在自愿基础上,由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银监常州分局、保险业协会共同选定部分银行及保险业机构经办此项业务。保险业与银行业机构应协商签订合作协议,联合开展贷款企业资信调查,并按风险可控原则,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共同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融资服务。借款企业必须与承贷银行、承保保险业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
  (三)运作机制。试点期间,贷款银行与保险业机构暂按30%:70%的比例分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当借款企业欠息连续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能偿还本金、在贷款银行追索未果情况下可向保险业机构提出风险赔偿。保险机构应切实做好理赔服务,在收到银行书面索赔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试点结束后,银行与保险机构之间风险分担比例和方式可根据各银行风险管理质量与贷款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后作出相应调整。
  (四)融资成本与期限。保证保险试点贷款期限一般在半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以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方式进行结算。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率、保证保险费率及附加性保险费率组成,贷款利率参照央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执行,并结合市场因素给予优惠贷款利率,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15%;保险机构根据借款企业资信状况、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及所属行业等因素,实行差异化保险费率,保证保险和附加性保费收入合计最高不得超过贷款本金的3%。银行和保险业机构均不得收取除利息和保费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切实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五)财政扶持政策。试点期间,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保费补贴、机构奖励等政策,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另行制定。
  三、风险控制和运行监管
  (一)严格控制保证保险试点贷款额度。试点期间,各试点银行要严格按照“小额、分散”原则开展贷款审批和发放,试点小微企业单户保证保险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参加试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授信尽职要求,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风险分析到贷后跟踪管理、结息及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程把好贷款授信质量关,确保客户信息真实及资金用途合理,确保试点资金专款专用,决不允许因保证保险而降低贷款审查标准、放松贷款质量与风险管控。保险业机构与银行应定期交流共享业务受理、客户信息、保险承保理赔、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有关情况。
  (三)开展贷款风险附加性承保。试点期间,借款企业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时,应向同一保险业机构投保附加性保险,即:法定代表人应投保借款人个人意外伤害险,其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企业相应的财产保险原则上也应向同一保险业机构投保。当发生保险意外事故而造成借款企业无法按约定还款时,保险机构有权将保险赔款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企业所欠银行贷款。
  (四)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试点银行小额贷款逾期率超过10%时,应立即停办此项业务,并由银监部门及时对该行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由于银行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而造成信贷风险的,应按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的相关问责要求,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因银行工作人员与借款企业串通,或明知借款企业无还款能力而放贷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因保险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赔、拖赔,造成贷款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保险监管部门应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查处。
  (五)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支持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帮助试点金融业机构防控和化解风险,形成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惩戒合力。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由人民银行将欠款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定期通告各有关部门,对逃债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以适当方式予以制裁;二是对恶意拖欠小额贷款的借款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行政许可部门在三年内对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进行限制;三是对拖欠小额贷款的借款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三年内取消其享受各类政策及荣誉申报资格;四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恶意拖欠或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开辟“绿色通道”,对小额贷款诉讼可适用简易程序,并优先执行;对借款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察,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建立银保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各试点银行应及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定、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保险业合作机构,并与保险业机构共同提高效率、优化流程,确保双方在支持小微、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密切合作。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建立试点工作协调机制。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规范业务操作,确保工作实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市金融办牵头,财政、科技、经信、人行、银监、税务、工商、司法机关、宣传、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以及试点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联合工作机制,研究试点工作有关具体事项,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处置试点工作具体问题;由常州银监分局和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和协助金融机构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落实风险管理职责,适时开展业务检查,对违规失职行为进行问责;由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负责为试点银行和保险业机构提供征信、客户账户管理等服务,并将试点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及时提供信息查询;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等政策支持;市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共同为试点金融机构查询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并对恶意欠款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违法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各类骗贷行为,协助银行和保险机构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追索,切实维护金融债权和金融生态;宣传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试点工作,监管网络舆情,共同营造我市良好的金融环境。
  (三)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期限暂定两年,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至2016年6月30日终止。
  以上实施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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