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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体育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工作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5x/2020-0001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体发〔2020〕29号 发布机构:市体育局
生成日期:2020-10-23 公开日期:2020-10-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规范、有序推进全市体育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度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体育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工作细则的通知
常体发〔2020〕29号

各辖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常州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全市体育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常州市体育局

2020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市体育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推进全市体育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度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35号)和市信用办《常州市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常信用办〔2020〕19号)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

        第三条 建立信用承诺机制,有效衔接行政审批制度及“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市场准入条件,切实降低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把信用承诺及履约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施事中事后分级分类监管,努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第二章 适用对象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体育领域信用承诺是指市场主体根据各级体育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的要求,或出于主动表示诚实守信的意愿,对自身遵信守法行为、自愿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承诺。体育领域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在本市区域内向各级体育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提出行政审批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申请等、或主动承诺的体育领域市场主体,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各类组织和自然人。

        第五条 市体育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或指导有关市级体育行业组织对应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资金补贴、资质认定及赛事活动承办、彩票站点设立、招投标等事项的信用承诺实施工作。

第三章 承诺内容

        第六条 信用承诺的一般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承诺本单位(个人)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中国(江苏常州)”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七)失信主体承诺本单位(个人)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今后全面做到履约守信等。

        (八)承诺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背承诺约定行为将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予以公开。

        (九)根据工作需要作出其他承诺。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七条 市体育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常州市体育局网站、“信用中国(江苏常州)”、政务大厅等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信用办备案,同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市场主体名称、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号码、行政区划代码、主管部门、承诺内容、承诺日期等。

        第八条 市体育局相关处(室)或市级体育行业组织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取得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或在服务窗口提供纸质《信用承诺书》文本。市体育局相关处(室)或市级体育行业组织应指导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在办理业务时按照《信用承诺书》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承诺。

        第九条 《信用承诺书》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交接受承诺的部门或行业保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

        第十条 公开公示。市体育局相关处(室)除在常州市体育局网站上公示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书外,均应推送到“信用中国(江苏常州)”网站“信用承诺”专栏集中公示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书。

        第十一条 信息变更。对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变更或者失效的,且市场主体重新予以信用承诺的,各地各部门应在该市场主体做出新的承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新公示。

        第十二条 文书归档。《信用承诺书》随同市场主体提交的注册登记或申报材料,由接受承诺的部门一并归档管理。

第五章承诺应用

        第十三条 承诺应用

        (一)绿色通道。市体育局相关处(室)在办理行政事项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二)分类监管。市体育局相关处(室)或市级体育行业组织应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政策扶持。将市场主体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作为确定政策资金扶持对象的依据,把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扶持政策延续或中止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评定。将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等的参考依据。

        (五)其他应用。市体育局相关处(室)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的其他应用。

第六章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市体育局相关处(室)要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信用承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专人,精心组织,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各市级体育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到监管和消费维权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规范会员行为。

        第十五条 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市信用办和省体育局有关具体要求,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不良信用行为的失信风险较大的市场主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实施重点关注名单制度,给予一定的行业禁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第十六条 市体育局相关处(室)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制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结合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活动,让市场主体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发布之后,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于信用承诺机制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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