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按期完成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就取缔我市长江水上过驳作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我市辖区水域停止一切水上过驳作业,浮吊应立即进厂拆解或驶离江苏省水域。
二、2020年12月20日零时起,市长江水上过驳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将对滞留我市辖区内的浮吊依法采取集中看管、拆除作业设备、驱离出省或拆解等强制措施。
三、船籍港为我市在长江江苏段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作业的浮吊应当履行承诺,2020年12月20日零时前停止过驳作业,服从当地整治办的管理,并于2021年1月10日前进厂拆解或驶离江苏省水域。
四、船籍港为我市在外省作业的浮吊应于2021年1月31日前将船籍港变更为外省籍。
五、浮吊的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作业取缔工作。对拒不进厂拆解或驶离江苏省水域等妨碍水上过驳作业取缔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所称浮吊,是指在《关于公布准入长江江苏段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浮吊清单的通知》(苏水上过驳办发〔2018〕13号)内的浮吊以及在长江江苏段和通江河口水域未取得合法手续从事水上货物过驳、水利、交通工程建设等行为的浮吊。
七、本通告自2020年12月15日起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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