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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45/2015-0006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15〕88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15-04-16 公开日期:2015-04-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了进一步提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各辖市(区)发改部门要加强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委(局):

    按照《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发改服务发〔2015〕41号)文件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各辖市(区)发改部门要加强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各辖市(区)发改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引导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整改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二、 监督检查重点

    (一)项目申报情况。根据项目申报流程的规范性要求,检查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是否有重大变更等。

    (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检查项目引导资金是否到位、是否用于申报项目、是否使用完毕等。

    三、竣工验收和绩效考核

    (一)竣工验收。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已建设完成的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项目验收。

    (二)绩效评估。各辖市(区)发改部门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进行绩效评估,主要对项目目标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项目投入使用后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竣工决算情况等进行总结和评价。

    四、工作要求

    各辖市(区)发改部门要高度重视引导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深入实地核查项目进展情况,每年年底前如实上报当年度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监督检查情况,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向上推荐的重要参考。

    市发改委拟于近期组织全市范围内的监督检查。此次检查采取辖市(区)自查和市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范围是2010-2014年度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辖市(区)自查由各辖市(区)发改部门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如实填写《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情况核查表》(见附件1)相关内容,并出具审核意见,由辖市(区)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于5月15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改委将在各辖市(区)自查的基础上,带领专业第三方机构随机抽查引导资金项目建设情况,对存在瞒报漏报问题的项目申报主体和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处理。

    联系人:市发改委 岳玉军 85681089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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