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部门,各辖市、区协调办,常州经开区协调办:
根据2021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第十五条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明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改革方式为实行告知承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不得随意取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手续”。经对照清理,2020年印发的《常州市深化建设工程消防审批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常协调办〔2020〕8号)文件相关改革举措内容违背上述新颁布法律及国家政策规定,决定废止。请各地、各相关部门做好文件废止后相关工作的衔接和落实。
常州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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