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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组建常州市立法专业团队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13/2020-0003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依法办〔2020〕3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0-04-10 公开日期:2020-04-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组建常州市立法专业团队的通知
关于组建常州市立法专业团队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各辖市(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局,经开区司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律师、学者等专业力量在行政立法工作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服务保障我市高质量发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广泛征集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决定组建我市立法专业团队。现将首批团队名单公布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常州大学赵美珍团队(张爱娥、高国梁、卫乐乐、阮丽娟、朱达俊、伍瑾、张顺)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张建团队(李瑜青、刘启川、周忠学、张善根)

    江苏理工学院高军团队(朱军、程金池、马涛)

    常州工学院何虹团队(葛建义、沈伟民、臧公余、陈瑶)

    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戴旭初团队(蒋建社、耿乃靓)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成华团队(朱少尉、张梦琪、史智卓、朱琦丹、费梦诚、徐欣怡)

    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蔡国兴团队(刘小燕、鲍赛丞)

    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顾青团队(于丽娟、汤佳尧)

    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姜伟文团队(何兴、殷璞)

    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黄纪成团队(侯忠群、周嘉、吴俊超、黄继红)

    江苏典修律师事务所陈江华团队(屠江南、李志杰)

    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徐健团队(李姝儀、巢靓)

   

    附件:《常州市立法专业团队工作制度》



常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州市司法局  

2020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立法专业团队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我市立法专业团队的管理,发挥专业团队在地方立法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推进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立法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立法专业团队的组建、调整和管理,以及参与地方立法相关工作,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立法专业团队,是指由市司法局组建的,为本市立法活动提供咨询意见,承担立法相关工作,具有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和立法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律师组成的专门工作队伍。

    第三条  市司法局地方立法处会同律师工作处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做好立法专业团队的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立法专业团队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社会声誉,近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三)团队负责人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者从事法律工作十年以上;

    (四)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在其专业领域有较高专业水准;

    (五)熟悉市情、社情、民情,热心参与立法工作。

    第五条  入选立法专业团队,由市司法局在局网站上予以公布,每届任期五年。

    第六条  立法专业团队可以接受市司法局和立法起草单位的委托,从事以下立法工作:

    (一)参与地方立法计划研究,对立法项目和立法计划草案提供咨询;

    (二)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

    (三)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研究论证等提供咨询意见,参与立法项目调研;

    (四)参与法规规章清理、规章解释和评估等活动;

    (五)其他立法相关工作。

    立法专业团队应当主动了解社情民意,通过开展调研、研究论证等方式,提出研究咨询意见,提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其他相关立法活动。

    鼓励立法专业团队在委托之外独立开展立法研究工作,提出立项建议,提交项目草案建议稿或者专题研究报告。

    第七条  邀请立法专业团队参与立法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专业关联原则选择一个或者多个立法专业团队。

    立法专业团队受邀参加相关立法活动,应当发挥团队整体作用。

    第八条  邀请立法专业团队参与立法活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委托立法专项问题研究;

    (三)书面征询意见;

    (四)参加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五)开展立法调研;

    (六)组织立法课题研究;

    (七)其他方式。

     采取委托方式的,应当与立法专业团队或者其所在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第九条  立法专业团队在参与立法活动期间应当遵守下列工作规定:

    (一)认真对立法事项进行研究论证;

    (二)按时参加工作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三)按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需要提供书面意见的应当按要求出具书面意见;

    (四)不得泄露立法活动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尚未确定和公开的信息;

    (五)团队成员不得以立法专业团队名义从事与立法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以立法专业团队的身份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施加影响而获取私利;

    (六)其他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市司法局和立法起草单位应当加强与立法专业团队的工作联系,对立法专业团队开展相关工作予以指导和帮助,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条件。

    立法专业团队应当确定相对固定人员与市司法局进行工作联系。立法专业团队变更联络人的,应当及时告知。

    第十一条  立法专业团队违反本制度第九条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立法专业团队资格;立法专业团队成员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根据立法专业团队参与立法活动等情况,每年对立法专业团队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对立法专业团队根据其年度评价及成员变动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需要新增或者取消立法专业团队的,由市司法局地方立法处会同律师工作处提出建议,报局长办公会决定。

    团队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团队及其成员的管理,及时向市司法局报告人事变动和团队成员执业变更等情况。

    第十四条  邀请立法专业团队参与立法活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报酬,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司法局应当将立法专业团队的专业特长、研究方向、主要成果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其他参与立法活动情况或者成果等信息,记入立法专业团队及团队负责人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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