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号)、《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现对常州市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6年6月30日前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2016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5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项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
2.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8100元;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与2015年度保持不变):常州市区(含武进区)为1830元,溧阳市和金坛区均为1590元。
3.缴存比例。
2016年度全市各类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0%-12%;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
4.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缴存比例仍为15%。
5.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20%。
三、调整时间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汇缴2016年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之前进行基数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方式
1.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办理。
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可登录常州公积金网(http://gjj.changzhou.gov.cn)在网上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尚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缴存单位,请登录常州公积金网或拨打公积金客服热线(12329)咨询开通单位网上业务手续。
2.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
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可携带U盘到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五、住房公积金汇缴托收单位在规定时间未主动办理基数调整的,由公积金中心在托收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进行调整。
六、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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