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常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根据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5年6月1日
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常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抽查、抽测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实体质量,是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检,是指质量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工程实体等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或由相关责任单位委托)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或分析报告的活动。本办法所提及的监督抽测,是指质量监督人员运用便携式检测仪器设备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
第二章 监督抽检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中监督抽检的重点是涉及轨道交通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实体关键部位。
第四条 抽检的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具体可参见《质量监督抽检一览表》(附件1)。
第三章 监督抽检方式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质监站委托检测单位检测:
(一)日常监督抽查、巡查中需要对工程进行监督抽检时;
(二)监督专项巡查、综合大检查中需要对工程进行监督抽检时;
(三)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对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实体重要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系统性抽检并对其质量作出综合分析评判时。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质监站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书》(附件2),由责任方委托检测单位检测:
(一)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规施工;
(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或未能真实反映实体质量控制情况;
(三)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使用前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
(四)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检测不合格未按规定处理;
(五)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有严重缺陷;
(六)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经监督抽测,结果不符合要求;
(七)对工程质量有疑义,或被投拆、举报以及其它需进行监督抽检的情况。
第四章 监督抽检程序
第七条 由市质监站委托检测的项目,现场监督人员应采取可靠的措施进行封样;或明确实体抽检检测部位后,直接委托检测机构检测。
第八条 由责任单位委托检测的项目,监督人员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书》,明确抽检的项目、部位及检测数量、参数等要求,由责任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五章 检测机构要求
第九条 承担监督抽检的检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取得国家或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资质,并通过计量认证;
(二)近2年无不良记录;
(三)检测质量行为规范、信用较好的单位优先。
第十条 承担监督抽检的检测机构开展工作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对由责任方委托检测的项目,检测机构应会同有关参建单位根据设计文件、相关规范和《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书》的要求编制检测方案,并经市质监站备案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
(二)检测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监督抽检确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部位、检测参数、检测数量;
(三)检测应保证科学性、准确性、真实性,在检测完成后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反馈至市质监站,并按月进行汇总上报。
第六章 抽检结果处理
第十一条 市质监站及时将监督抽检结果进行汇总登记,形成《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抽检台账》(附件3)。
第十二条 对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有关规定对工程采取扩大检测、设计认可、专家论证或加固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方案、处理结果报市质监站备案。
第十三条 扩大检测时,应选择原承担监督抽检的检测单位。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5日起是试行。
附件:1-3下载
1.质量监督抽检一览表
2.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书
3.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抽检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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