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卫计局、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两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苏卫药政〔2018〕22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要在信息系统内标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品种,并按照要求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附件:《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两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的通知》(苏卫药政〔2018〕22 号)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