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应急管理局、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单位):
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常州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24日
常州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总体部署安排,为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专项方案的通知》《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省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15条硬措施和江苏省50条检查内容为重点,以深化精准执法为抓手,以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底线,紧密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以实际行动和过硬成效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检查重点
一是可能导致群死群伤、风险等级较高的重点企业(工业企业风险报告中涉及重大风险与较大以上风险数量超过10条的企业);二是非煤矿山、钢铁、金属冶炼、铝加工(深井铸造)、涉氨制冷、涉爆粉尘、有限空间、电镀、喷涂作业等高危行业、重点领域的企业;三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医药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企业、一般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及集中治理中涉及的相关企业;四是近三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企业。
三、工作安排
大检查时间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党的二十大胜利闭幕。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月底前)。各地要将大检查看作检验和夯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效的重要抓手,结合本地区和行业工作实际细化落实方案,全力推动大检查。要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深入分析研判影响制约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运用风险报告成果,精准匹配企业监管类型,精准派发企业自查清单,要通过媒体宣传、开办专题专栏、“常州应急”APP系统提醒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大检查,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要根据1+8+N专项中具体要求,组织开展培训、部署会,督促企业按照专项方案序时要求完成整治任务,并针对性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江苏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等系统平台进行填报。
(二)自查自改阶段(2022年5月底前)。企业要认真学习方案,开展全面、深入、细致的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其中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企业要及时在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申报信息系统报送自查情况;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要根据1+8+N专项中不同类型的评估表(检查表)开展自查,专项方案中未制作检查表的企业要结合附件5开展自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按照资金、责任、时限、措施、预案等“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严防事故发生。各地要结合网格化监管要求督促企业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查漏补缺、堵塞漏洞,涉及重大隐患的要建立整改清单,确保企业逐条逐项闭环,针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及时动态部署调整,务求取得实效。
(三)深度检查阶段(2022年9月底前)。各地要对未及时在系统中报告自查情况的企业加大抽查力度,通过专项执法、联合执法、暗查暗访等方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要对可能导致群死群伤、风险等级较高的重点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按照1+8+N专项列出企业清单,开展全覆盖检查;对非煤矿山、钢铁、深井铸造、电镀企业、涉氨制冷、轻工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单班作业10人以上金属粉尘和30人以上其它涉爆粉尘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对金属冶炼、喷涂作业企业完成40%抽查;对近三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亡人事故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市应急管理局成立7个督导组对各地大检查情况开展督查,各督导组每周检查不少于1批次、每月“四不两直”检查不少于1批次,并将督查情况列为对各地区年度日常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回头看阶段(二十大闭会前)。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时期,市、辖市(区)两级要对大检查工作开展“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提升工作成效。结合实际加大排查整治和督导检查力度,及时总结经验,固化有效做法,坚持举一反三抓整改,立足整改抓提升,不断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在督导检查基础上,对问题隐患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开展进驻式安全生产巡查,压紧压实责任,全面整治问题隐患,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四、危险化学品行业检查内容
(一)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方面(4条)
1.6月底前,各大型油气储存基地是否完成企业自评、中央企业总部和省应急管理厅深度评估、应急管理部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
2.6月底前,各大型油气储存基地是否全面完成视频监控、可燃气体泄漏监测、紧急切断和雷电预警系统建设。
3.9月底前,各大型油气储存基地是否对照《油气储存基地安全风险评估细则(试行)》完成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
4.各大型油气储存基地是否按时完成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实现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特殊作业、智能巡检、人员定位、双重预防机制等方面智能化管控。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方面(3条)
1.3月底前,各有关企业是否按要求对涉及的老旧装置开展自查评估,形成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台账,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建立“一装置一策”方案。
2.9月底前,各有关企业是否完成“一装置一策”整改方案中淘汰退出类装置整改;是否按时完成改造提升类装置整改。
3.应急、工信、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是否组织对一般安全风险老旧装置开展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执法检查,对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是否依法严肃处理。
(三)化工园(集中)区安全整治提升方面(3条)
1.3月底前,各化工园(集中)区是否对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表》和“十有两禁”标准完成自评,形成问题清单,报属地应急管理局。
2.6月底前,园区内有居民居住、化工企业与劳动密集型企业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化工园(集中)区是否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搬迁改造、危险化学品减量等防控措施并限期实施。
3.各化工园(集中)区是否按序时进度完善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明确“四至”范围,划定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是否按时完成智慧园区建设;是否按时完成公用工程、特勤消防站、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封闭化管理、实训基地、公共事故废水应急池等重点工程建设,并投入使用;各化工园区是否按规定配备不少于10名专职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化工集中区不少于6名专职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专职人员75%,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超过20家的,专业监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超过40家的,专业监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5人;涉及有毒、剧毒气体和爆炸物,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园区,应增加专业监管人员。专业监管人员应具有化工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相关行业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在化工企业一线从事生产或安全管理10年及以上。化工园区管委会应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并建立化工园区管委会领导带班制度。
(四)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风险专项治理方面(6条)
1.3月底前,各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是否对管道占压、间距不足、不满足标准规范要求的交叉穿越等隐患情况建立管道外部隐患清单。
2.4月底前,是否完成对管道占压、间距不足、不满足标准规范要求的交叉穿越等隐患情况全覆盖检查,确定没有整治到位的管道外部隐患清单。
3.4月底前,各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是否全面梳理通过管道内外检测等方式排查发现的管道本体及其附属设施隐患,并形成隐患清单。
4.8月底前,各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是否全面识别确定高风险区域,形成高风险区域清单,逐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完善“一区一案”。
5.10月底前,有关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是否完成全部管道外部隐患整治,是否完成局部腐蚀减薄、管体几何变形等较大及以下隐患整改,是否完成问题隐患集中管段更新改造。
6.10月底前,是否针对本地区每一处高风险区域,推动县级人民政府明确责任部门,与有关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建立日常联防联控、定期会商研判和协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五)危险化学品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方面(3条)
1.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是否建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职工全员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是否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6月底前,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是否完成风险辨识,并制定分级管控措施,明确隐患排查治理任务;是否建立完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考核机制,并与员工安全绩效和工资薪酬挂钩,严格考核兑现;是否在“五位一体”信息化平台上升级改造双重预防机制信息化系统模块,提高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运行效果。
3.所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是否按序时进度完成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并按照有关标准对建设运行效果进行评估,确定质效水平等级,持续完善改进。
(六)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升级改造和推广应用方面(2条)
1.8月底前,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按要求在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填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高安全风险岗位操作人员安全资质达标信息,并由各地审核入库,实施不达标人员实名制管理。
2.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是否按时更新核准“一书一签”,并通过新版系统生成“一企一品一码”。
(七)高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专项治理方面(5条)
1.企业是否对照高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开展自查,并形成隐患问题和整改措施“两个清单”;是否对照应急管理部前期专家指导服务制定的“一企一策”整治提升方案逐条核实整改效果,并形成自评报告。
2.6月底前,应急管理部门是否完成高危细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执法验收,实施分类整治,建立企业问题整改工作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是否加强正面宣传,突出反面曝光。
3.苯乙烯企业是否对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开展自查自改,形成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两个清单”,制定“一企一策”整治提升方案,4月20日前完成治理。
4.丁二烯、重氮化企业是否对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开展自查自改,分别于8月底前和10月底前,形成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两个清单”,制定“一企一策”整治提升方案。
5.9月底前,应急管理部门是否完成全市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医药生产企业的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改造验收,是否培育不少于1家全流程自动化改造示范企业。
(八)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方面(2条)
1.4月底前,是否参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通用培训大纲》确定培训内容,编写培训教材。6月底前,是否按照《江苏省工伤预防业务规程》要求,完成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项目申报。
2.是否按时完成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三类人员”的全覆盖培训。
(九)烟花爆竹方面(2条)
1.批发企业:①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是否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是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落实。③仓库区、行政区、展览区是否分区设置,围墙是否完整。④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是否符合GB50161要求,超过500平方米的库房是否防火分区,防火墙是否符合GB50161要求,库房的防爆、防火、防雷设施是否符合GB50161要求,库房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定员、定量、定级标识。⑤库房内产品的码放是否符合GB50161和GB11652要求,储存药量是否超过核定储量,是否建设并有效使用安全监控系统,是否私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用于储存。⑥企业是否每日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保管人员是否定期对储存仓库及储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是否每天对库房内温、湿度进行检测记录。⑦是否超许可范围经营,是否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是否购进或者储存冒牌、超标违禁及“假大空”等违规产品。⑧是否按规定对零售经营者提供配送服务,是否有零售经营者自行到仓库提取产品。⑨是否将危险等级高的产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库房,库房是否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危险物品。⑩产品包装箱上是否粘贴流向登记标识码,并录入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2.零售店(点):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是否悬挂在醒目位置。②主要负责人是否考核合格,销售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③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是否符合AQ4128规定,是否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④零售场所是否张贴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⑤存放产品数量是否超过许可证载明限量,产品码放是否整齐、稳定。⑥销售产品的外包装箱上是否粘贴流向登记标识码。⑦是否销售冒牌、超标违禁及“假大空”等违规产品或专业燃放类产品。⑧是否在许可证载明的区域外储存烟花爆竹产品。⑨是否在店门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
(十)通用重点检查事项(6条)
1.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是否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是否严格落实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全面落实较大以上安全风险针对性管控措施。
2.项目审批安全红线把守情况。是否擅自降低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高危项目、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门槛;有关部门是否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严把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项目审批安全关,是否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情况。
3.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情况。是否组织开展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清理整治行动,全面梳理查找、严厉查处涉及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是否严格追究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中资质方违法违规行为。
4.加强劳动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企业是否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危险岗位是否严控劳务派遣人员数量;是否组织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高危工艺岗位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开展精准执法检查。
5.开展“打非治违”情况。是否采取精准措施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小化工”等非法违法行为;是否依法依规查处顶风作案、屡禁不改以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是否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严厉打击违章冒险作业、关闭破坏安全生产设施、存在重大隐患拒不限期整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犯罪活动。
6.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情况。是否制定年度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确定重点检查企业;是否综合采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组织专家深入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以及宽松软、走过场等问题。
五、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行业检查内容
(一)通用重点检查事项(5条)
1.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企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2.工业企业风险报告: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或者未设置重大安全风险警示牌;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拒不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3.常安码运行:未开展四类风险辨识;未从工程技术、管理手段、培训教育、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多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未在风险岗位张贴风险告知卡,较大以上风险告知卡尺寸、材质不符合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未定期开展扫码自查。
4.可视化管理:未设置厂区安全宣传栏;未规范张贴安全警示标识;未规范张贴岗位应急处置卡;未规范张贴操作规程。
5.企业外用工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未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二)非煤矿山检查重点(4条)
1.综合管理情况:是否编制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是否制定完善矿井各类图纸、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资料,技术资料是否符合实际;是否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满足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制定全员岗位职责制和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统一管理,上岗前是否按要求开展培训;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要求使用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持续完善各类基础设备设施,复工复产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2.采场作业情况:是否采取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规程和开采设计要求;边坡是否定期开展检查,边坡出现滑坡或坍塌迹象时,是否停止影响区域的作业,撤出相关人员;场区是否设置警示标志,通往外界道路的坡度、弯度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机电设备管理情况:是否建立电气作业安全制度,设备供电电缆的敷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电气设备、线路是否安设避雷、接地装置,并定期检修。
4.爆破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建立爆炸物品的管理、领用和清退登记制度,是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爆破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确定爆破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警示标志或岗哨,是否如实填写爆破记录。
(三)钢铁企业重点检查事项(8条)
1.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4.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6.高炉、转炉、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7.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四)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重点检查事项(7条)
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
2.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3.存放铝锭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
5.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6.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7.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五)粉尘涉爆企业重点检查事项(6条)
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六)涉及有限空间作业企业重点检查事项(4条)
1.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2.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呼吸防护等劳动防护用品。
4.未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七)电镀企业重点检查事项(7条)
1.未及时清理槽液上的薄层泡沫,自动电镀生产线是否设置槽液快速循环和溢流的措施。
2.氰化槽与酸槽相邻或背靠设置。
3.氰化电镀后,清洗槽与酸槽未规范设置。
4.电镀槽加热管的加热区上限位置低于槽液最低液面50mm;电加热的槽体未布置液位计、未与电加热系统联锁。
5.电镀车间的电加热棒、整流器外壳等电气设备未可靠接地;未定期检查电气设备腐蚀情况、接地绝缘、线路老化破损等情况;电气设备未安装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接地故障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
6.氰化物槽与酸槽的排风(通风)装置不合用,铬酸槽、硝酸槽未各自独立设置排风系统。
7.有机溶剂除油槽未设置单独的排风系统,通风管道未采用不燃材料,水平管段未设置防火阀。
(八)喷涂企业重点检查事项(8条)
1.喷漆室、调漆室的出口不少于两个,设置常闭式防火门并应向外开,且保持畅通;喷漆室、调漆室、烘干室和油漆(溶剂)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2.油漆(溶剂)仓库应按要求单独设置,在门口设置防静电装置及防止液体流散的门槛或围堰,库内设置温湿度计,油漆(溶剂)仓库内不得分装油漆(溶剂),不得在仓库内调漆;调漆室存量不得超过当日用量,调漆间宜靠近喷漆区域;在喷粉区内只允许存放当班所需的粉末涂料量,粉末涂料不应与溶剂型涂料及稀释剂存放在一起。
3.封闭式喷漆室、烘干室、调漆室和油漆(溶剂)仓库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报警仪安装应满足防爆要求;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须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要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在自动喷粉室内,应安装可靠的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
4.布置在喷漆室、调漆室、烘干室和油漆(溶剂)仓库内部及其配套的排风系统区域的电动机、电器和其他电气装置应符合电气防爆安全技术规定;静电喷涂回收系统风机后串联二级袋式除尘器且为自动喷涂,风机应选择防爆型;禁止使用非防爆的电热装置用作干燥、发热装置。
5.危险区域内宜采用有色金属(铜、铝等)、木质等工具,禁止使用可发出火花的铁质等工具;禁止使用塑料油抽。
6.喷漆室、调漆室、烘干室、油漆(溶剂)仓库等应采用机械通风;喷漆室应设有漆雾净化装置;喷粉室应设有机械通风和粉末回收装置,回收装置出粉口应采取防止粉尘飞扬的措施。
7.涂漆作业开始时应先开风机,后启动喷涂设备,作业结束时,应先关闭喷涂设备,后关风机;喷粉操作在排风机启动后至少3分钟,方可开启高压静电发生器和喷粉装置,在停止作业时,先停高压静电发生器和喷粉装置,3分钟后再关闭风机。
8.喷烘两用喷漆室应设置温度限制开关,喷漆设备、烘干设备和通风系统应有连锁装置。
(九)其他行业领域企业重点检查事项(6条)
1.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冶金等工业企业:未对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建册;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及备案;未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场所及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牌和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未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存放;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2.使用液氨制冷企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3.金属冶炼企业(不含钢铁、深井铸造企业):高温熔融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水冷元件未设置冷却应急处置措施;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
4.建材企业: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隔离防护措施;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5.轻工企业: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6.纺织企业: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十)环保设施使用安全(5条)
1.未组织环保设施相关岗位人员开展环保设施使用安全专项培训教育。
2.未对已经建成运营的环保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落实管控措施。
3.进行涉及环保设施的吊装、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未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未进行安全交底,未落实作业审批,未实施现场安全监护,未按规定配齐应急处置装备。
4.未依法对环保设施的运营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签订安全协议或未严格履行约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5.未严格督促环保设施运营单位规范使用劳务派遣工,使用劳务派遣工存在超用工比例或超用工范围。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大检查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狠抓工作落实、担当作为。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胥亚伟为大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李士庆、于志勇、马宏春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安全生产基础处、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调查统计和综合减灾处、自然灾害救援处、科技和信息化处、政策与法规处等处室全面配合。各地要同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落实到岗位、明确到人员的工作责任制,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七个专项督查组挂钩各地区,进行督查和指导(详见附件1)。
(二)强化问题整改。要深入现场服务指导、严督细查,通过大检查真正解决安全问题、提高安全水平。要形成问题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对隐患问题要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实行整改销号制度,有关数据报送及整改落实情况将列为年度考核指标。对存在重大隐患且无法完成整改的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取缔,防止由于隐患问题失控,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三)摸清重点企业。各地要以大检查为契机,以网格化监管为抓手,充分运用风险报告与“常安码”成果,对本地区可能涉及重点监管领域但又未纳入监管名单的企业开展逐家核查。对属于重点监管领域的,要主动对接市局及时纳入重点企业清单;对风险辨识有误、达不到重点监管企业标准的,要指导企业及时在省、市系统完成风险变更。
(四)严格监管执法。要进一步深化精准执法工作,要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长期诚信缺失、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履行安全监管要求、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重点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充分利用联合惩戒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关闭整顿、媒体曝光、约谈、通报、行刑衔接等手段,强化面上震慑作用。要坚决杜绝隐患排查“走过场”、监管执法宽松软等问题。
(五)加强工作统筹。要统筹好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服务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动态调整安排,既要抓紧时间尽快开展,又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加强个人防护。要提高大检查的精准性、有效性,配齐专家力量,不得随意向地方和企业下达指令、提出要求,责令停产停工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决不能运动式、简单化、“一刀切”,影响地方和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六)加强信息报送。要及时总结提炼推广典型做法,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请各地分领域安排人员负责信息报送。危险化学品领域结合危化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进展情况每月20日前按照既定格式上报工作总结;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领域和执法工作每月3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典型做法、采取的主要措施、发现的突出问题,其中非煤矿山领域每月须同步报送附件2、附件3、附件4,大检查结束后1周内报送工作总结。
危险化学品联系人:陈二泉,联系电话:0519-85683117;
非煤矿山联系人:郭 达,联系电话:0519-85683120;
冶金等工贸联系人:刘立策,联系电话:0519-85683120;
执法工作联系人:王丽娜,联系电话:0519-89859160。
附件:1.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督导检查组分组安排
2.非煤矿山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
3.非煤矿山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
4.非煤矿山重大隐患清单
5.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检查清单
/附件.docx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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