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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司法局2012年工作总结
索 引 号:014109613/2013-0000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13-03-05 公开日期:2013-03-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从五个方面总结2012年常州市司法行政工作。
常州市司法局2012年工作总结
 

2012年,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大局,牢牢把握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环境的首要政治任务,认真履行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大职能,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步和发展。

(一)维护和谐稳定有新举措进一步深化完善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调整规范成员单位职责任务,严格落实公调、检调、诉调等各项衔接制度,充分发挥不同主体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优势作用。大力加强各级调解组织建设,协调推动区级调处中心建成事业单位,完善规范村居调解组织标准,溧阳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等5家调处中心被省司法厅授予全省首批规范化调处中心称号。试行调解个案补贴制度,编印《人民调解36法》,评选调解能手,加强队伍培训。全力做好十八大前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扎实开展大排查、大调处专项攻坚活动,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有效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全市通过多元调处机制共调处矛盾纠纷近*件,其中,两级调处中心和各类调解组织共组织排查纠纷*次,受理纠纷*件,成功调处*件,调解成功率98.81%,我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监测考评位于全省前列。

(二)服务经济社会有新作为。组织全市法律服务行业积极投身四万工程活动,深入走访企业,加强重点企业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特别针对园区建设和企业知识产权、资源配置、内部管理等开展高端法律服务。健全城乡法律服务网络,推进全市村(社区)律师工作站建设。组建政府法律顾问团,探索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健全外地律师联动监管机制。组织全市律师执业宣誓,开展公证行业强素质、转作风、树形象提升年活动,公开服务承诺,统一形象标识,严格卷宗检查。实施司法鉴定三大工程,强化执业规范,优化服务平台。调研修改《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站、代办点建设,构建“15分钟法律援助服务圈。完成律师、公证协会换届和基层法律服务者协会组建,健全完善行业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管理。顺利实施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常州考区的组织工作,1261名考生参加考试。全市法律服务机构共走访企业1.45万家,制定服务企业转型升级办法、措施765条,办理涉企知识产权、转型升级法律业务2306件,在龙头、骨干企业中建立企业法律服务中心42个,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7.8亿元。两级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633件,接待群众来电来访咨询2.5万人次,分别同比增长27.5%27%

(三)社会管理创新有新进展。调整完善全市综治委特殊人群服务管理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出台《关于推进辖市(区)特殊人群服务管理中心建设的意见》,召开现场会推广戚区经验做法。贯彻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调研完善社区服刑人员衔接、评估、奖惩等工作。组织开展社区矫正监管安全检查和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风险评估,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全面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不断增强管控的针对性。加大对矫正对象的奖惩力度,提升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威慑力。全市在册社区服刑人员*人,期满解矫*人,现有安置基地*个,当年接收安置帮教对象*人,安置率和帮教率分别为99.8%99.9%

(四)法治文化建设有新影响。制定出台《2012年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常州市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考核验收办法》,明确工作重点和考核标准。评选法制宣传教育十件好事,开机拍摄8集人物传记片《史良》,成立法治动漫研发基地和创作室,开展法治动漫作品征集评选及展播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12.4”法制宣传月活动。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座谈会在常召开并推广我市做法,阎立书记在深化法治江苏建设大会上介绍我市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经验。全市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率达23.6%,武进区牟家村被命名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法治公园等被授予首批法治文化建设省级示范点,北京、吉林、黑龙江等多个省市来常学习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五)队伍素质能力有新提升。深入开展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等活动,扎实推进效能建设,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提升服务能力水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一岗双责,规范机关管理,实施绩效考核。推进作风行风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升队伍形象,去年市级机关作风建设综合考评满意度为95.55,取得了较好成绩。认真开展三解三促和大接访活动,深入基层调研,努力解决基层实际困难。加强全系统信息化建设,研发完成全市律师信息化应用平台。

尽管2012年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形势任务要求和基层群众期盼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是:(1)司法所编制人员长期落实不到位、司法所长职级问题难以解决等影响了基层工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2)法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识还不够强,创新和推进服务的举措还需进一步深化;(3)司法行政业务办公用房、经费人员保障不充分,公共政策资源不多,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司法鉴定、多元调解等综合职能优势难以充分显现。(4)个别部门和少数同志缺乏工作主动性、创造性和协同性,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在人才培养和先进典型宣传方面还要加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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