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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45/2020-0007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权责清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20〕96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0-04-20 公开日期:2020-04-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常发改〔2020〕96号
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委(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总工会,常州经开区经发局、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现将《关于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苏发改收费传〔2020〕1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价格临时补贴发放范围。

依据国家、省文件精神,以苏发改收费发〔2019〕83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为基础,明确我市发放对象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领失业金人员、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城市“三无”对象、孤儿。

二、进一步扩大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发放范围

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阶段性扩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各地民政部门要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统计等工作,确保3-6月价格临时补贴及时发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监护人手中。

三、资金安排

阶段性临时价格补贴发放所需资金按原价格临时补贴的支出渠道执行。

四、切实做好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和补贴发放工作

当前形势下,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困难群体保障力度十分紧要。各地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切实把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实事抓紧抓实。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同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达到启动条件时立即启动,确保在指数发布的当月内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位,确保国家、省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常州市总工会


国家统计局常州调查队

2020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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