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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96/2021-0013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权责清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科发〔2021〕20号 发布机构:市科技局
生成日期:2021-06-17 公开日期:2021-06-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常科发〔2021〕20号

各辖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苏办发〔2019〕3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2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规范和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特制定《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此件主动公开)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常州 市 财 政 局

2021年2月20日

附件

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苏办发〔2019〕3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所有纳入市级科技计划管理的项目(不含政策兑现和其它奖励类项目),涵盖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和专业服务机构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资金下达、经费使用监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专业服务机构及评审(咨询)专家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项目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局的职责是:

(一)制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编制年度市科技计划及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发布项目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评估、立项下达、实施管理、验收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四)开展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行政决策,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

(五)建设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科技专家库等,委托和指导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开发和维护;

(六)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服务机构和评审(咨询)专家进行信用评价。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辖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局确定的市级有关部门和高校院所等,职责是:

(一)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区、本单位或下辖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并按要求开展项目初审和推荐报送工作;

(二)协助或受托参与立项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管辖区域内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和完成项目;

(三)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验收、终止等申请材料,负责撤消立项、总结结题等项目的结余资金追回等后续处理工作;

(四)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开展相关统计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等,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二)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和实施管理工作,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承担法人责任;

(三)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相关统计情况,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四)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及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及验收,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七条  专业服务机构是受市科技局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科研项目管理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职责是:

(一)根据受委托权限,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受理、项目评审、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严格维护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二)负责市科技管理综合服务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撑;

(三)建设、管理和维护市科技专家库。

第八条  评审(咨询)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严格维护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  科技计划设立

第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常州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结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需求设立市科技计划,主要包含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政策引导计划等,在保持相对稳定与连贯的基础上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分类方式:

(一)按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市科技计划项目分为前资助、中期资助、后补助项目。前资助项目是指项目实施时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中期资助项目是指项目立项后,按照项目计划在阶段目标完成后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后补助项目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实施项目,在完成项目或取得成果后给予资金补助的项目。

(二)按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前资助及中期资助项目分为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和面上项目。市级财政资金资助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为重大项目,市级财政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为一般项目,市级财政资金资助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为面上项目。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可采取分阶段拨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首次拨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市科技拨款总额的6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三)按遴选立项方式,市科技计划项目分为竞争择优和定向组织项目。竞争择优项目是指通过组织评审(论证),择优给予立项的项目;定向组织项目是指根据科技创新特定需要定向组织实施和给予资助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受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和民生需求,广泛听取企业、高校院所等各方意见及建议,编制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明确各类计划重点支持领域,并会同市财政局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自主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做出承诺。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对管辖区域内相关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和专业服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项目评审立项

第十五条  对通过受理审查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直接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形式进行评审。专家从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遴选产生,并实行回避、保密和轮换制度。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项目评审(咨询)意见,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年度项目立项方案,将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有保密要求的除外),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七条  对项目评审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咨询)专家等相关主体,市科技局经审核后将记入失信记录。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前资助和中期资助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合同中的研究内容、目标任务、经费预算、参加单位及研发团队等关键要素应与项目申报书中保持一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进行修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内,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时间将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市科技局。一般项目、面上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阶段检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对重大项目、分年度拨款项目根据实际需要最多开展一次阶段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项目分阶段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以及除项目负责人外的研发人员。上述调整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提出建议,报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相关备案手续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若发生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变更、项目主要研究目标或考核指标调整,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作为项目合同书的补充材料及项目后续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且需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在合同规定的项目实施期结束前报市科技局。延期申请只能一次,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报备文件作为项目合同书的补充材料及项目后续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因弄虚作假或其它客观不可预见事项而不予执行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按一定程序与市财政局会商后发文予以撤销立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的跟踪和实施监管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不能履行报告职责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项目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包括验收申请、验收审批、验收组织、证书办理和材料归档等环节。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期到期后半年内完成项目验收,提前完成合同考核目标的项目可以提前申请项目验收。后补助项目不组织验收。

(一)验收申请。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申请表、合同书及调整批复、工作总结、经费专项审计报告、相关佐证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重大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财务审计申请,市科技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承担审计费用;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承担审计费用,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按照要求开展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面上项目(指导性计划除外)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科技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二)验收审批。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对验收材料进行验收审批。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验收申请不予通过:

1.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2.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3.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4.未通过项目经费专项审计。

(三)验收组织。验收组织分成会议验收和书面验收:

1.会议验收。原则上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采用会议验收的形式。会议验收应组建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具有相关性的技术、财务、管理专家组成,一般5至7人,其中技术专家3至5人;专家组成员由项目主管部门协助聘请,并报市科技局同意;专家组组长应具有副高或以上的职称。验收专家组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任务进行验收,可采取查看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察、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组织评议等形式,做出明确的验收结论。

2.书面验收。原则上面上项目采用书面验收的形式,由市科技局或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书面验收按季度采用集中评估的方式,聘请具有相关性的技术、财务、管理专家组成评估组,一般3至5人,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做出明确的验收结论。

(四)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总结结题”。项目完成合同书约定全部考核目标或虽未全部完成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但在关键创新目标上形成高水平的标志性成果,提供的验收材料真实完整,经费使用合规的,可做“通过验收”结论;项目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可做“总结结题”结论,不记入信用记录。

(五)证书办理和材料归档。“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网上流程申请验收证书,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提交纸质验收材料进行归档,市科技局出具验收证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承担单位申请终止项目,并提交已做工作的书面总结,按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后,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对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项目申请终止,不记入信用记录。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

(二)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停产倒闭破产等客观原因,无法配合项目主管部门正常履行项目验收程序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终止的报告并附佐证材料,经市科技局审核后,予以强制终止,不记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主观原因发生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拒不开展项目实质性研发、项目经费使用故意违规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以及在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期到期后18 个月内未完成验收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终止的报告,经市科技局审核后,予以强制终止并记入失信记录。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项目绩效分类评价机制,注重重大项目中长期创新绩效,可在项目完成后2至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部门、评审(咨询)专家和专业服务机构,在实施和参与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具体按《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括市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经费、地方财政共同支持的经费、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的经费等。前资助、中期资助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编制科目预算时只需测算总额。后补助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十二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

第三十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有关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30%,500万元(不含)至1000万元(不含)部分为25%,1000万元(含)以上部分为20%。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并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或审计检查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费用于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可在项目劳务费中列支;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特定领域的市级科技项目,可列支固定岗位或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完成合同书任务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撤销立项、总结结题、申请终止和强制终止的项目结余资金均按原拨付渠道收回。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落实项目自筹经费,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或专账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经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项目任务目标的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予以免责,不记入信用记录。对项目进行立项支持,符合规定条件和程序,但支持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等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因工作原因知悉项目信息的相关人员,应保守项目技术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常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办法》(常科规〔2015〕1号)、《常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操作规程》(常科发〔2015〕92号)和《常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内部操作规程》(常科发〔2015〕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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